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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1年1月底,同案人甲、乙、丙(均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丁等人经商议决定以购买“感冒药片”生产提炼**。由同案人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被告人丁负责技术、生产。2021年2月1日起,被告人丁在某村租用了一栋三层半的楼房,并购买了一些生产**的设备、材料用于试验生产提炼**。 2021年12月1日,被告人丁又租了另外一间老屋用于生产提炼**。2021年12月份,同案人甲、乙、丙共同出资40余万元,由甲、乙从广东省深圳市购买了728瓶感冒药片(每瓶1000片),驾车送至出租房内用于生产提炼**。后被告人丁邀请戊帮忙,在两处租用房内生产提炼**,被告人丁负责技术生产,被告人戊帮助过滤、搬运货物、打扫卫生等。 直到2022年1月13日晚上,被告人丁、戊将728瓶感冒药片全部生产提炼完毕,共生产提炼出**41.9千克。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疑似**物品、疑似**废料物品中均检出**或**成分,疑似**废渣中检出**或**、苯海拉明成分。 2022年1月13日,被告人丁、戊在生产现场被寻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戊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告人丁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负责生产提炼**,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戊在本案中,负责协助丁生产提炼**,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戊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戊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戊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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