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凌晨,湖南省吉首市红星路附近一烧烤店内发生多人持械砍人事件。 视频显示,烧烤店内一桌九个年轻人正在吃饭,期间白衣服男子和棕色衣服男子疑似发生口角。
突然白衣男子情绪激动,站起来拿起桌上的一个酒瓶砸向旁边灯箱。
酒瓶破碎后,正好溅到另外一桌吃饭人的身上和饭桌上。另一着的黑衣男子转身问扔酒瓶的白衣男子干什么?
据网友称,店内的视频放出来的不全,被砍伤的就是自己的朋友,他朋友那桌人东西都没开始吃呢,而且压根和砍人者也不认识。他朋友就问朝他们摔瓶子的白衣男子干什么,那桌人就动手了,4把刀也是随身携带的。
另一段视频显示,一名男子跑到店外马路躲避,被三个拿着砍刀的男子追打。
三男子一同砍向被打倒后,几人仍然持砍刀砍了男子背部多次。
据网友称,其被砍的朋友3个小时下的手术台,没什么大事,伤主要在背部,幸好是冬天。
那么本案该如何定性呢?根据上述信息可知,本案并非多人酒后起纠纷,也非两桌人酒后聚众斗殴,而是9人吃火锅的这桌人单方面的寻衅滋事。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几名男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属于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对本案几名砍人男子最终是定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取决于被害人的伤情鉴定,因为需择一重罪处罚;如被害人的伤情为重伤,则应定故意伤害罪,依法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为轻伤、轻微伤,则定寻衅滋事罪,依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等待几名砍人男子的必然是法律的严厉制裁,其吃饭随身携带管制器具本已违法,是否涉黑涉恶,是否还有其他违法犯罪事实,仍需公安机关深挖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以还社会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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