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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男,富顺县狮市镇人,因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2月28日被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22年05月03日晚,刘某与谢某、邓某某等人在富顺县晨光总厂对面“四季酒店”吃晚饭时饮酒。2022年05月04日凌晨,刘某驾驶川AN09**小型轿车从富顺县城方向沿隆富路往狮市镇方向行驶,02时05分许,行驶至X091隆富路57公里加20米处时,车辆驶入对向车道,车头与对向车道由钱某某驾驶的从富顺县狮市镇方向沿隆富路往富顺县城方向行驶的川CDG0**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钱某某当场死亡、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富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和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浓度144.8mg/100ml,认定刘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2022年12月12日,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2023年2月28日吊销刘某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自贡公安交警提示:为保出行安全,请勿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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