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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卢某某,性别:**,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65********,**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街道**村**组**号,现住武定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7月21日被武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4日被武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定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0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6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因婚姻财产纠纷与前妻林某某在武定县**镇**村委**村**号二人所居住的院子内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撕扯、打架。期间,被告人卢某某拿了一把砍刀携带在身,被害人林某某被卢某某打伤胸部位置于当日住院治疗,后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砍刀一把;2、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诊断证明等书证;3.证人余某某、柏某某、李某某、余某甲、滕某某、余某乙、余某丙、王某某、谢某某、舒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定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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