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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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时间
- 20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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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林俊有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将陈某某放在冕宁县**街道**街**号“**特产专卖店”门市桌上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用自己在门市上偷看到的陈某某手机支付密码,分8次将陈某某微信零钱内共计12500元转到自己的微信账号内,一次性将陈某某手机支付宝内的964元全部转账到自己的微信账号内,共计盗走陈某某人民币13464元,且意图将被害人花呗额度5200元转走,但交易失败。后林俊有将盗得的手机丢弃,将盗得的钱用于自己购买手机和日常使用。经冕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8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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