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积分
- 62388
- 威望
- 9746 点
- 铜板
- 33986 枚
- 西秦金币
- 0 个
- 鲜花
- 81 朵
- 在线时间
- 5253 小时
- 注册时间
- 2017-3-13
|
|
知识小课堂开课啦!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自贡城管提醒
占道经营不仅危害交通安全、堵塞道路通畅,还给群众出行带来不便,同时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纸屑、纸盒、塑料袋、烂菜叶、果皮等)被随意丢弃,影响城市环境卫生。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规定,不违法占道经营、越门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秩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