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片:安徽禁毒)
近日,荣县法院审理并宣判了被告人郝某某、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郝某某、杨某某系夫妻关系。2021年,被告人郝某某在村民邱某某处获得一个罂粟果实,遂与其妻子杨某某将罂粟果实里的种子播撒在自己耕种的田里。罂粟长出来后,被告人郝某某、杨某某采罂粟苗回家食用。
2022年4月7日,荣县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在被告人郝某某、杨某某耕种的地里查获2879株罂粟并现场予以了铲除。
经对被告人郝某某、杨某某耕种地里查获的罂粟植株随机提取送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送检植物样品物种名均为罂粟。
法院审理判决
经荣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杨某某共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2879株,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依法判决: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没收扣押在案的毒品原植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