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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与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荣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
上述禁猎区内的区域,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
(一)禁止使用**、麻醉药、农药、**以及其他化学制剂;(二)禁止使用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土枪、地枪、排铳、汽(气)枪、射击**支、**、弹弓、吊杠、陷阱、捕打机等工具进行猎捕;
(三)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声音诱捕、套等方法进行猎捕;
(四)禁止采集、捡拾鸟纲、爬行纲、两栖纲野生动物的卵(蛋)。
五、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依法申办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猎捕、杀害、买卖、贩运、走私、加工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违规行为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自然资源规划局:0813-6222936;县市场监管局:0813-6211315;县公安局森警大队:0813-3250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荣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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