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积分
- 120067
- 威望
- 2015 点
- 铜板
- 57664 枚
- 西秦金币
- 0 个
- 鲜花
- 537 朵
- 邮编
- 643000
- 在线时间
- 13920 小时
- 注册时间
- 2009-12-2
|
发表于
2023-4-26 18: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我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属于强奸。
首先白某曾经明确要求强某离开,并向李某发信息要求其尽快回家。强某表示天亮后就走。这充分说明白某并不愿意继续与强某独处、交流以及发生其他关系。李某证言强某也跟她发了信息,想让她推迟时间回家甚至希望其不要回家,另谋住处并愿意为其支付费用。说明其想和白某独处并由此进一步发生其他关系。这属于蓄谋。至少属于有不轨企图意愿。
白某醉酒熟睡后,实际存在意识不清,无力反抗的现实。强某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与其发生关系。很明显不属于默认,也不属于自愿。结合前述让强某离开房间,应当属于违背妇女其意愿,属于强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