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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杂谈] 生父非洲打工归来继母起诉离婚 15岁女儿选择和继母一起生活,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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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继父母是否可以继续抚养继子女?近日,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例,法院最终判决15岁女生丁某由继母抚养。

 

这是怎么回事?原来,2012年7月11日,丁某的父亲与其继母登记结婚并开始共同生活,两人均系再婚,婚后未再生育子女。起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致夫妻感情不睦。2016年,丁父到非洲打工,2021年6月回国。在非洲打工期间,丁某由继母及其父母抚养。

 

2022年1月7日,丁某的继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后与丁父继续分居至今,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后来,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婚后感情、有无和好的可能、能否继续共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判决双方离婚。

 

据介绍,丁某已经15周岁,是一名初三学生。父亲与继母离婚,她该跟谁生活呢?审理中,法院征询了丁某的意见,丁某说到:“爷爷奶奶(继母的父母)、妈妈(继母)对我很好,平时也是他们照顾我的生活。我和妈妈关系处理得很好,妈妈既像妈妈又像朋友,如果爸爸妈妈离婚,我愿意随妈妈一起生活。”对此,继母也表示尊重孩子的意见。

资料配图 据图虫创意

 

那么,离婚之后,丁某的继母是否可以继续抚养继女丁某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与其前妻的未成年女儿丁某与原告(继母)共同生活将近10年,原告对丁某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双方已形成稳定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审理中,法院征询了丁某意见,其表示与原告关系处理得很好,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亦表示尊重孩子意见,同意继续承担教育抚养丁某的义务,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丁某与原告之间的已形成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因继母与其生父离婚而自动消除,故法院在充分尊重孩子意愿情况下确定丁某继续由原告抚养。最终,法院判被告的未成年孩子丁某由原告(继母)抚养。

 

法官表示,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者判决。反之,如果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仍愿意承担抚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原则裁量由继父母继续抚养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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