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豫法阳光】;
案例素材来源:汝州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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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
张某向郭某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4个月
并出具借条一份,但借条中未约定利息
借款后张某按每月600元通过网上转账给郭某,截止2020年10月张某共偿还郭某29600元,后双方因所还款项。是本金还是利息争执不下。2023年3月6日郭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至河南省汝州市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偿还本金3万元及相关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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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称
张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
向我借款3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
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
张某每月给我的都是利息
张某辩称
借款属实
但我们是亲戚关系
这个借款没有利息
我每月偿还的都是本金
现仅欠郭某400元未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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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张某偿还郭某的29600元
到底是本金还是利息
郭某主张
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
张某主张
双方并未约定利息
根据郭某提供的转款记录显示
张某基本每间隔3个月
向郭某转款1800元
折合每月600元
其支付时间、支付金额
具有稳定性和规律性
与郭某主张的口头约定
月息2分相吻合
且2022年5月12日
张某在另案中自认
本案所涉3万元借款未还
据此法院认定
案涉借款口头约定的利息
为月息2分
张某已还款项系支付的利息
依法判决张某向郭某
偿还借款3万元及相关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