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12月,江苏南京的陈女士与当地某单位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陈女士从事行政之类的工作,试用期半年(六个月)。就在过了2个月后,其单位就给陈女士发送了单位与她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理由是她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没有通过试用期。 
陈女士认为呢,单位是故意针对自己找茬的,那个单位跟她解除劳动关系的这个事由的话呢,是没有确凿的相关证据的证据可以支持,所以她就去当地法院进行起诉,不仅要求来恢复劳动关系,还要求要恢复其之前那个岗位。 
庭审中,陈女士讲出单位将自己开除存在故意找茬的嫌疑,因为她在入职后1个月后,身体有了身孕。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庭副庭长(王瑶):“妇女怀孕的话呢,之后可能会面临着158天的一个假期嘛,这样用人单位可能就认为这种情况下对于单位非常不公平,因为她过来还没有在提供什么劳动价值的情况之下,可能最后就要去涉及什么生育子女啊,还有哺乳啊这些,那么单位可能会觉得比较麻烦,就有把女职工开除的想法。” 
所以单位呢,就有一种主动的想把这样的一个女职工给她辞退的一个想法,但是辞退,它必须要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 
据法院调查查明,单位开除陈女士的真实原因是因为陈女士怀孕了,嫌麻烦,没有给单位带来任何价值,在审理过程中,单位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陈某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最终法院判决恢复陈女士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而是否回到原岗位,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单位状况及发展实际需要安排相应工作岗位。 
职工在“三期”之内是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的,除非有符合39条那些明确的一些错误,才可以,那么我们就要纠正这个单位这样的一个错误的一个做法,来保障女职工的一个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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