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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6 2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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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四川
我认为法院判决不当
首先张女士有维护自身隐私的权力。张女士在练瑜伽的时候穿的什么衣服?而且是夏天。从常理上来说,应该是比较暴露的。死者偷窥本身已经侵犯了张女士的隐私权,属于违法行为。
从道德上,辈分上,民间传统良俗上讲,死者的行为也是可耻的。即既不合法也有背良俗。
张女士处于对自身隐私权的保护,对偷窥者实施打击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从打击结果看对死者的伤害是很有限的,并不会造成死者死亡。
死者在被打击之后,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反而变得嚣张跋扈。用拐杖不断攻击张女士。张女士并没有做出过激的反应。只是用手予以阻挡。这是完全合法的规避和自我保护行为。
死者在用拐杖多次攻击张女士后并实际对张女士造成了一定伤害(手臂受伤)的情况下,依然没有停止的行为和意识。而是变本加厉地继续实施攻击。注意,张女士怀中还有一个一岁的孩子,孩子是没有任何防护能力的。在此情况下,做为母亲,有保护孩子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孩子的安全。面对死者的攻击,采取任何措施保护孩子的安全,都是正当防卫。因为死者已经实际威胁到了孩子的安全。
死者不仅仅用拐棍击打还用铁棍击打,这已经不是简单地家庭暴力或长辈与晚辈的一般性斗殴地问题了。而是已经实际实施杀人犯罪,做为女子,做为母亲,有自卫的权力和保护孩子的权力。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自卫权,是最基本的人权。这一人权是符合宪法的,符合刑法的。拿起武器与犯罪分子做斗争是宪法赋予民众的最基本权力。退一步说,张女士即使不考虑个人生死,难道不考虑孩子的生死?不考虑孩子的安全?一岁的孩子没有任何反抗反击的能力。面对犯罪分子的武力攻击,在受到生命威胁的时候,怎么办?他唯一能依靠的就是母亲,张女士。为保护孩子的安全,确保孩子的人权不受侵犯。张女士对犯罪分子做出任何形式的反击都是正当防卫,都是合法的。无论是母亲,还是群众,保护毫无反击能力的幼童的人权不受侵犯,对犯罪分子实施任何形式的反击都是宪法赋予的正当权利,都是合法的。
因此,张女士对死者的任何反击都是合法的,都是正当权利,都是正当防卫。
死者的死是由于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自己不慎摔倒造成的,并不是张女士直接实施自卫行为打击的。在死者倒地后,张女士即刻停止了自卫(打击)行为。根本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更不存在故意伤害的问题。
死者为老不尊,违背良俗,道德败坏,不配做长辈。对儿媳及孙子痛下杀手,完全是故意的,有故意杀人的嫌疑。张女士奋起还击实施自卫,理所当然。履行母亲之职责,保护幼子人之常情。其行为合理合良俗合法。何罪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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