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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一女子到某烧烤店用餐,被服务员喊了两声阿姨,女子非常不开心,不仅拒绝买单,还按1000元一声的单价向服务员索要赔偿。店主选择报警后,以服务员道歉、店主给女子打八折结束这场纠纷。
原来,事发当天,女子是一行三人来到这家烧烤店用餐。上菜的过程中,一个20多岁的服务员估计看出了这名女子有50岁左右,就喊了她一声阿姨。
女子非常不开心,觉得这名服务员不礼貌,但服务员并没有看出女子拒绝的态度,在之后又叫了她一声阿姨。
这下可把这名女子惹怒了,到结账的时候,女子拒绝买单,还提出让服务员赔偿2000元,说是一声1000元。
毕竟两人的年龄在那,店主也没觉得服务员有哪些错处。估计是觉得女子他们想吃霸王餐,店主选择了报警。
民警介入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结果可能令我们这些看新闻的人非常不解,服务员不仅向女子道歉,店主还给女子他们打了八折。
此事引发热议后,店主略带无奈的口气说,可能存在文化差异,服务员不懂,广东这边吧,就是不喜欢别人叫她阿姨!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首先,我们认为,涉事女子要求服务员赔偿2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服务员当然可以拒绝。
由于涉事女子索要的是赔偿款,其所依据的事实应该是服务员侵犯了涉事女子的合法权益,但这个侵犯事实要回归到服务员对涉事女子作出的行为。在这件事情中,涉事女子认为自己被服务员侵犯的行为是服务员叫了她两声阿姨。
由于服务员20多岁,涉事女子50岁左右,从生活常理上来判断,我们认为服务员称呼涉事女子为阿姨并无不妥,并没有侵犯其名誉权等人格权利,服务员叫她两声阿姨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
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服务员没有过错,完全没必要向涉事女子道歉、赔偿。
其次,既然服务员没有过错,涉事女子也没有权利拒绝买单,她并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既然没有抗辩权,在涉事女子一行人消费后,他们自然有义务向烧烤店支付餐费,否则就存在违约行为。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再次,虽然依据前述分析,服务员没有必要向涉事女子道歉、赔偿,烧烤店也没有义务向涉事女子打折,但在调解的情况下,店主既然选择同意,那双方就此事又建立了一个合同,双方应该严格履行。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后,我们认为涉事女子有涉嫌寻衅滋事的违法嫌疑,毕竟她是在服务员没有错处的情况下发难,已经影响了烧烤店的正常经营。即使她的情节无法达到被行政处罚的程度,当地警方也应该对其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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