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现在盗版东西越来越多,所以说总是有很多人为了从中间赚取中间差价,但是在2015年的时候却出现了一个让人哭笑不得的案件。 案例摘要罗金成出生于四川省大邑县,是一个地道的农村人。虽然说家里面条件一般,但是他的父母对他非常的娇惯。 而且罗金成上学的时候也非常的调皮,上课不好好听讲,下课还会捉弄自己的同学,于是在没多久以后就选择了辍学。
他在退学以后并没有选择找个地方好好打工挣钱,而是在社会上面各种混迹,不是吃喝玩乐就是回家啃老。 眼看他也到了适婚年龄,于是他的父母给其找了一个好婚事,两个人一见钟情,并且迅速的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在两个人结婚以后,罗金成消停了一阵,并且经营了一家废品回收站,生意如火如荼,本以为会一直这么幸福下去,不料罗金成因为和他人发生了矛盾拿出一把假枪吓唬别人。
最后他也因非法持有枪支罪受到了刑事处罚。在出狱以后还开始吸食毒品,他的妻子也不愿再继续沉沦下去,于是选择了和他离婚。 生活要继续,在罗金成看到自己家里面的冰糖以后,发现和**的形状非常的相似,于是想到了一个赚钱的“好办法”。 他开始活跃在各个网络平台上面称“精品冰糖,一千一袋,懂的都懂,想要的来”,因为罗金成明白这不是光明的买卖,就算是有人意识到被骗了,也不敢去报警。
就这样,他越来越大胆,不知不觉已经卖出去了40万斤“**”,殊不知他的这种行为已经被警方注意到了。 最终,警方找到他的时候,他还在电脑前接收业务订单,并且在警方逮捕的时候还大声嚎叫“我卖的是冰糖,可不是毒品”。 而警方也找到了七个受害者对其进行指认,最终罗金成以诈骗罪的罪名被判处了十个月的有期徒刑,罚款3000元。
以案释法罗金成使用冰糖当做是**将其销售出去,这样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是贩卖毒品罪呢?我国法律中有没有相关规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三百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只要是违法犯罪行为人贩卖、运输或者是制造毒品,不管数量多少,都应该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而虽然说在本案案例中,罗金成是以贩卖毒品的名义将其购买的冰糖卖出去,但是因为贩卖的确实不是毒品,所以说并不能构成贩卖毒品罪。
罗金成也不会因为他的这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他用冰糖装作是**卖给其他贩毒人员,这种行为又应该要如何认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中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如果说违法犯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的事实或者是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比较大的公共财物或者是个人私有财产的,那么这种行为就涉嫌触犯诈骗罪。 诈骗罪必须要有欺骗行为,而这种欺骗行为手段包括多种可以是言语上的,也可以是文字上的,罗金成在网络中大量发布贩卖**的消息,让他人都以为罗金成手里面有**。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是违法犯罪行为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是因为违法犯罪行为人的言语保持了错误的认识。而在本案中,罗金成就是使用冰糖作为**售卖,让其受害人以为自己所买的就是**,是罗金成的言语让受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 诈骗罪必须要有欺骗行为,而这种欺骗行为手段包括多种可以是言语上的,也可以是文字上的,罗金成在网络中大量发布贩卖**的消息,让他人都以为罗金成手里面有**。 而且违法犯罪行为人的言语欺骗,让受害人从而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产,受害人的财产可能会使违法犯罪行为人所获得,也可能会是其他的第三人获得,并且受害人他的个人财产受到了一定的损失。
而在本案案例中,罗金成就是在各个平台上面散播自己有**的消息,诱惑其他人来找自己买,但是其实罗金成所拥有的不是**而是冰糖。 但是罗金成仍然将其作为是**售卖,而且还从中获得大量的财富,不仅使受害人受到了一定的财产损失,自己还获得了大量的财富。 诈骗罪违法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有一种直接故意,而且是以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为目的。罗金成明知道自己贩卖的不是**,而是冰糖,但是仍然将其作为**售卖给他人,在主观上有一种直接故意,而且他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本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这么看来的话,罗金成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他也应该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合法的赚钱方式有很多,我们大可以多选择几条光明的道路,可千万不要走上歧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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