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一己之力,花最少的钱,建造了一所没有任何资质的“假银行”,这在我们看来似乎不可能。不论是哪个银行,分行的设立都极其严格,而建“假银行”这更是顶风作案的行为,而且就算建好了,会有人傻到往里面去存钱吗?你还别说,真的有! 就在不久之前,山东临沂的一个村庄就发生了一起刑事案件,涉案人员张某自己建了一所银行,骗取了该村村民们的钱款,随后携款逃跑。
【案例回顾】张某头脑很聪明,之前碰到一个好的机会便开始做生意,慢慢生意有了起色,厂房也是越盖越大,一切似乎都在向好的地方发展。可不曾想,疫情来了。在疫情几年摧残下,许多企业都撑不下去了,面临倒闭,张某的工厂自然也不例外。 在他为了工厂能够正常运转,抵押了一切东西后,发现窟窿仍然很大,于是“聪明”的他便想要通过一些其他路子来得到一笔资金盘活工厂。
张某发现,自己工厂所在的村子比较偏远,离当地的县城有很大一段距离。而现在人们的生活也越来越好了,收入也高了,但每次村民们想要存点钱都要跑上很远才能搞定。“如果我自己弄一个银行,让大家把钱存到自己这里,那工厂不就有救了吗?”张某心想着。 于是说干就干,他盘算好了一切,地势偏远,村民们文化水平也不高,县城里的政府机关根本不会找到这里,这些条件似乎都在向他倾斜。他专门订做了一块和县城“建设银行“一模一样”的牌子,然后叫来了装修师傅,把自己提前买好的一处住宅全部翻新,装修成银行的模样。随后又亲自到村子里发传单,告诉大家村里将会有自己的银行了,以后存钱再也不用跑那么远。
一个多月后,“银行”建起来了,不管从外观还是内部,一般人还真发现不了这个银行是假的。 为了保证银行更加逼真,他专门购置了验钞器等物品,然后还找到当地的一些大学生,告诉他们自己是建设银行的直招经理。没有任何社会阅历的大学生自然相信了,也很快入职。张某的“银行”正式营业了。
村子里的人听说就近就有银行,而且“建设银行”这么大的名声,大家肯定放心,于是都把钱存到了这里,但张某的如意算盘并没有多久就被打烂了。这一切也是因为张某过于贪婪,存的钱只进不出。每当有人取钱时,他就以各种理由吩咐职员们让客户改日再来取款。 案发当天一位村民着急用钱,见村子里无法取款,于是便跑去县城的分行取款,但到了分行,却被告知手中的存折是假的。
就这样,当事人报警。而张某在村子里生活多年,身份自然是真实的,公安机关很快就锁定了他,将他抓捕归案。而到案后的他也是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以案释法】在张某到案后,对于他的行为到底应该如何定性成了问题,大家纷纷讨论,他这种建银行的行为属实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那么应该如何认定呢? 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没有专门规定出一个“假冒银行”的罪名,但张某建设这个假银行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骗取该村村民们的资金,所以必然应把它放在《刑法》中的经济类犯罪去进行归责。
其次,既然村民们是在误以为这是真的建设银行而存款的情况下把自己的资金交付给了张某,那么这个行为是符合诈骗罪的。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们在结合案中的情况具体分析,张某建设银行就是为了骗钱,那么他一定是有“非法占用目的”的,也就是拿了钱不想还;其次,他建设“假建设银行”,本身就是让村民们陷入错误认识,误以为这里有一个银行,可以办理存取业务,属于使用了“欺骗方法”;最后,他的行为真真切切得骗到了村民们的钱,符合诈骗罪既遂的要件。所以综合分析下来,张某是成立诈骗罪的。 那么在成立诈骗罪的基础上,张某应当如何量刑的问题,就需要根据他所诈骗到的数额了,一般我过认定诈骗罪数额较大的为3000以上,如果是数额巨大则需要达到三万以上,五十万以上就是特别巨大了。然后再根据他所属的情况归入量刑的框架内进行量刑。
【结语】在本篇文章的最后,还是想告诉大家,疫情几年的艰辛我们每个人都经历过。但是越是在这种艰难的时刻,我们更应该秉承自己内心的那份纯洁,法网恢恢,如果意图通过不法手段来为自己获得一些不当利益的,在如今的法治化社会是绝对不可能的。 最后想问下大家,对此您怎么看待呢?欢迎您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分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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