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大罗密镇的大罗密扶贫猪场负责人发视频称,7月9日,自己的养猪场因夜间突然停电导致462头生猪热死。 据大象新闻报道,大罗密供电所工作人员表示,7月8日23时28分确实存在突发停电的现象,供电工人及时进行抢修,7月9日日凌晨4时51分恢复正常供电。 供电所的另一名工作人员告诉大象新闻记者,当晚供电工人巡线,发现故障原因是树枝掉在另一用户家的线路上,导致大线跳闸。工作人员称,刘女士没有买商业保险,当晚她也没有用养猪场的发电机,目前镇政府正在协调这件事,他们也在积极配合。 养猪场负责人刘女士表示,凌晨断电导致猪舍温度升至60多度,她喂养的一千多头生猪死亡462头,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左右。“莫名其妙地背了100万的债务,养了150天,我的猪马上就出栏了。”刘女士无奈地表示,如果协商不成,她打算上法院起诉。 7月13日,潇湘晨报记者联系大罗密镇供电所,一工作人员表示这个事情县电业局已经介入。县电业局一工作人员表示处理情况暂时不清楚。 养猪场负责人刘女士在7月13日下午发布视频回应称,目前已经配合政府将462头猪进行无害化处理,政府部门目前还在帮忙协调,现在已经开始在走司法程序,不管结果如何,都会接受,后续会公布处理结果,非常感谢网友们的帮助。
 根据《电力法》第二十九条 规定,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在本案中首先对于生猪死亡的原因,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如果确定生猪是由于停电过热致死,则应当首先确定电力公司对电力线路是否尽到保障义务,没有尽到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应当确定电力公司是否有对线路及时抢修,因意外事件造成电力出现故障的,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尽快恢复供电,减少损失。如果供电人未及时抢修,导致用电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事件中,尽管大罗密供电所的工作人员抢修近5个小时,但也说明了供电方已经尽到及时抢修的义务。 付建表示养猪场应当能够预见到,如果发生停电可能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养猪场既没有购买商业保险,也没有使用发电机,因此在风险防范问题上工作不到位,对于造成的损害结果,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在本案中存在值班人员工作疏忽,导致没有及时用到发电机导致养猪场遭受财产损失的情况,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而值班人员的用人单位是养殖场,所以在确定电力公司尽职尽责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规定,责任应当由养殖场承担;如果确定电力公司未能尽职尽责,且值班人员也有疏忽的情况下,双方责任可以利用公平原则进行划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