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本案的当事人是张某,是两名受害人的爷爷,一个多月前,张某的儿媳妇在医院中顺利的生下了两个女婴。 看到两个孩子的时候,张某一家人都非常的喜悦,不久之后,张某的儿媳就出院了,带着两个孩子回到家中休养。 考虑到儿媳怀胎和生育的辛苦,张某夫妇和张某的二次对儿媳都非常的照顾,几乎不让儿媳做家务活。
不过,一起生活的时间长了,自然就会生出矛盾,尤其是张某夫妇和儿媳暂时都不用上班。 张某儿媳从生下孩子之后四十多天里一直都是受到张某照顾的状态,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开始心生不满。 他觉得儿媳已经休息的够长时间了,应该可以在家中做一些家务了,但是张某也不明说。 案发当天,张某的儿媳想着生产之后一直没有回去娘家看望父母,就告别张某夫妇回娘家一天,这让张某积攒的怨气爆发。
他坐在房间中,越觉得生气,看见儿媳生的两个女婴,一下就抱了起来,气哄哄的往外跑去,孩子的奶奶看到张某的这副场景,边追边劝张某把孩子放回去。 但是因为身体原因一直追不上张某,最后,张某来到一个路口,将其中一个女婴放在道路旁边的景观树下,好在前来追赶的奶奶最终将孩子抱起。 之后,又趁着人行道绿灯的时候走到路中央,把另外一个女婴放置在道路中间的花坛边,此时有很多的车辆都在路口等红灯,女婴有很大的危险。
好在道路上的行人也比较多,其中一个小伙子见张某把孩子遗弃了,赶忙跑到中间在汽车通行灯亮起之前,抱起了孩子并跑到张某身边归还。 张某见状不仅没有接过孩子,而且还向小伙打了一下,很快,警方就赶到现场,将张某带回公安局当中并给予了相应的行政拘留惩罚。 二、法律分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情节恶劣的,可能会构成刑法上的遗弃罪。

本文案例当中张某将自己的两个孙女丢弃在马路上,而且有很多的汽车正在道路前等待着通行,给婴幼儿的生命安全造成了非常巨大的危险。 但是还没有造成婴幼儿伤亡的后果,尚没有达到刑法中遗弃罪要求的情节恶劣的情况,因此只需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即可。 对于遗弃行为,不管是行政处罚法还是刑法,都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对被害人承担着扶养义务的人。 一般来说,在民法上,未成年人的抚养人一般都是父母,只有在父母死亡或者丧失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才能成为未成年人的抚养人。 
但是遗弃行为所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的利益,侵犯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在认定遗弃行为的时候,不能仅仅限缩在民法上的法定扶养义务,而应当扩大到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之间的抚养义务。 也就是说,在本文当中的,虽然两名女婴的法定抚养人并不是她们的祖父母,但是因为女婴的父母因事外出,并希望祖父母帮助照看。 而且,女婴只有四个月大小,因此,对两个老人具有非常强的依赖,出于情理和法理,祖父母此时也应当承担起对女婴的抚养义务。 
但是张某出于泄愤,并不想要履行这样的义务,并将两个婴儿拿到大街上实施抛弃行为,属于不作为的违法犯罪行为。 而遗弃罪本身就是一种不作为的犯罪,因此,张某构成行政违法,如果造成了婴儿死亡的结果,还应当认定为遗弃罪。 而且本文当中,张某是将婴儿遗弃在道路旁边的花坛当中,人流量较大,一般情况下,都会被人发现并获得救治,因此只可能会构成遗弃罪。 假设张某是将婴儿遗弃至深山老林,荒无人烟的地方的话,在这些地方,因为婴儿可能无法获得及时的救助。 
如果最终造成婴儿死亡的话,就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再仅仅认定为遗弃罪。 因为,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将婴儿遗弃至没有人烟的地方可能或者说一定会导致婴儿死亡,但是对这种结果有放任甚至可以认定为是希望的态度,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同时,因为这种行为客观上的表现是应当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但是不履行的,所以应当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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