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在我国的历史发展中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社会生产的发展首先开始于农业,是支撑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发展与进步的保障,对于一个发展中人口大国来讲,加强农业建设尤为重要。 农业要发展,就离不开土地的使用,虽然我国国土面积达九百六十多万平方公里,但可使用的土地资源有限,并且由于土地存在不可再生的自然属性,再加上我国农业生产方式也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对于土地资源的管理是十分严格的。 
但是对于一些农民来讲,他们并没有这个概念,大多数农民都认为既然这块地现在属于我,那我种什么别人都管不着。 但究竟一个农民在如今国家鼓励发展林下经济的政策下,怎么种的地,居然能让他扯上刑事责任,这一案件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回顾】时间回到2017年的某日,李某望着自己面积广阔,长势极好的梨园,以及梨园下那些珍贵的,能给自己带来极大收益的三七,不禁对以后的美好生活产生了向往。 但让他万万想不到的是,自己不仅没等到梨园开门,大片的三七被人收购,反而等来了警察的上门抓捕。 李某感到极其委屈,自己一没杀人、二没放火,仅仅作为一个老实的农民在自己的地里种点作物也不行吗? 
李某家住云南省安宁市,同家乡的大多数人一样,认为呆在老家没有赚钱的出路,因此他也曾经外出打工过很长一段时间。 而这段打工经历也让他有了一点小的积蓄,家人对生养自己的那片土地永远都有种莫名的情愫,俗称为思乡情结,所以不管李某在外面奔波多久,仍然想的是能够回自己老家有一番建树。 所以后来李某带着他在外打工赚得的资本,重新回到了他的老家安宁市。恰逢国家鼓励农民承包土地发展种植业,这让李某更为欣喜,说不定自己还能获得国家的补贴。 经过李某一段时间的观察,他发现自己家所在的村子周围,已经没有可承包的大片土地。由于外出务工的这段日子,他完全没关注过老家的经济发展,只以为还跟从前一样,有大片荒下来的土地没人种植。 
这让他感到非常遗憾,李某心想自己的创业大计还未开始实施,难道就要被扼杀在摇篮里了吗? 老家的村子与村子之间几乎没什么隔阂,这么点地方上的消息,传来传去大家便都知道了李某想要承包土地搞种植。 于是有一天,李某同乡的朋友来跟他介绍说,“虽然你自己村周围的地已经被占了种不了,还有周边别的村能租呢。” 朋友告诉李某隔壁史家庄村附近,还有一大片荒着的地,而且由于史家庄地理位置稍有点偏僻,村民相对自己种植,更愿意将地给租出去。 
于是李某后来经过实地考察,在心里大概有了规划以后,认为这块地的发展价值还是很大的,因此很快便同史家庄村民小组十三户农民签订了林地租赁协议。 协议签订以后,双方都很高兴,史家庄村的村民想着那块儿地留着也是留着,现在租出去反而每年还能拿到一笔钱,这样的好事多美。 而李某在签订完协议后还有一大批事等着处理,首先在跟村民租赁之前,他就思考过自己到时候是种粮食还是种果树。 如果种粮食的话,这么一大块地假如收成良好的话一定能赚不少,但种粮食就要考虑各种天灾,而且粮食的收成有季节性,包括人力物力的付出都少不了一点。 
但假如种果树,一旦果树长成,既可以收获一大批果实出售,这果园放在这里,还能间接开发成农家乐,现在的果树采摘也是一种赚钱方式。 “东风夜放花千树”,就是单靠欣赏梨花开放,游客采摘果子的门票加上卖水果的钱,肯定不会比种粮食来得少。 再者果树不会比庄稼难养活,因此经过李某的再三权衡,他最后选择在这片地上种梨树,以后将其发展为梨园。 决定完以后,李某便立刻开始动工,首先就是对梨树苗的选取。发展梨树生产,首先要选择合适的品种组合,然后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因此李某在前期准备工作上,就已经下了血本,另外为了让梨树能够生长的更好,他还斥巨资购入了几台现代化机器,改善租赁下来的这片地的布局。 虽然李某的商业蓝图,规划的堪称完美,也逐渐一步步的实施起来,但他唯独忘了最最重要的一部分,关于梨树自身的生长周期。 从梨树苗嫁接开始到它最终结出果实,最短也要两年,最长的有可能需要五年。当李某意识到这一点时,不亚于一个晴天霹雳降落在他头顶。 但李某已经投入了大量的金钱和物资,此时再想反悔,哪来的钱再让他重新开始,李某知道自己没有退路。 
于是他只能硬咬着牙,继续努力发展自己的梨园。每天他都起早贪黑的,恨不得住在梨园里面,通过日复一日对梨树的观察及照顾,李某从梨树身上看不到一点自己以后能赚大钱的希望,这是很磨灭人心的。 但他已经耗不起了,当初打工攒下的钱不足以支撑李某到两年以后梨树结果。这时,同村的陈某听说李某当前的境遇以后,给他提了个建议。 正是陈某嘴里这个,既能缓解李某当下困境,以后还能一直发展的建议最后导致二人承担刑事责任。 陈某告诉李某,“既然自己拥有这么大一块地,那为什么不在梨树下种三七呢?” 
李某一开始并不知道三七是什么,经过陈某的介绍再加上后来自己的深入了解,才终于认识到这是一种中药材。 在梨树下套种三七这种不用等待那么久生长,但相对利润也很可观的中药材,对此时急需回收资金成本的李某来说,无异于沙漠中行走的旅人看到一片生机勃勃的绿洲的效果。 因此他很快就同意了陈某的建议,另外,为了避免到时候就三七收益产生纠纷,二人还签订了种植合同。 合同中明确指出了三七为二人合作种植,收益也由两人共同分成。由此,二人的赚钱大计便正式生效,到2017年底,李某与陈某套种三七的面积已经达到了一百六十多亩。 
但他们不清楚的是,对于我国土地资源利用是有严格规定的,农用地根据土地用途划分,相应的土地类型只能种植对应的作物,不然就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 此外对于三七这种中药材,也不是随随便便想种就种的。国家规定,在林地间进行中药材种植,需要办理中药材种植和销售许可证。 但由于李某和陈某并没有这方面的知识,也不曾在种植前寻找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什么投资回本快种什么才是他们唯一的追求,因此这也为本案后来二人被抓埋下了**。 李某见自己梨园里大片的三七长势十分良好,不禁由内而外的感到兴奋与期待,虽然短期内等不到梨树的回报,但照目前这个样子看来,三七带给他的收益绝对能够让他惬意等待梨树开花结果。 
然而李某在梨园内套种三七的事,不久便被史家庄村的村民得知,他们知道以后非常生气,因为在村民们看来,李某的行为属于欺骗。 当初村民与李某签订租赁协议时,协议里明确规定了李某是将租赁来的土地用作种梨树,没说还让种中药材。 李某套种三七的行为违背了与村民当初的约定,所以很快,便有村民去找李某进行理论。 “我租下来开发的地,我想种什么种什么,你们凭什么有意见?”然而李某面对村民们的质疑却不屑一顾,他想反正协议签都签过了,这些村民再不让种,总不可能把自己地里的三七全拔出来吧。 
李某并没有把村民们来找他咨询的事情放在心上,只一天天的与陈某翘首期盼着种下的三七能赶快收获。 史家庄的村民们得知李某对此事的态度后,更加决定势必不能就这样眼看着李某的三七收获,赚足利润。 于是,有村民在详细了解过关于协议签订,却反遭违约欺骗的相关案例后,准备举报李某。 谁知还没来得及等到村民向有关部门举报,当地林业局却在偶然间发现了李某的梨园,以及他在梨树下套种的大片三七。
之后经过林业部门详细调查,李某所种三七面积已多达一百六十多亩,且并没有相关许可证据证明,李某有资格在林地上种植中药材。 因此李某最终被林业部门一举告上法庭,而调查民警在办理此案时,发现了李某与陈某合作种植三七的合同,铁证如山,因此同时将合作共犯的陈某一同进行抓捕。 李某与陈某被警察带走后,表示自己非常无辜,他们不认为在自己租赁的地上种点别的东西能严重到如此地步。 但法律是严谨且正义的,既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任何一个违法犯罪者。
最终,经过安宁市人民法院的审理,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被告人李某与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虽然本案最终落下帷幕,李某与陈某面对自己的违法行为,需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但针对二人仅仅只是在林地上栽种三七,却要受到群众看来如此严重的惩罚,许多人都表示不能理解。 
【以案释法】一、上述案件中李某与陈某二人所受刑罚是否过重?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四百四十条规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家所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属于对农村土地的非法占有行为,构成该罪的要件包括:占用他人的农用地,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的用途使用农用地。

本案中李某在最开始与史家庄村民签订的租赁协议中,表明自己租赁土地的目的是栽种梨树,但其后来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私自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的用途,且面积达到一百多亩,这很可能对土地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此外李某与陈某计划种植的三七还未得到经营许可,完全属于非法种植,也就是说二人主观目的明确,为了获得利益,非法占用农用地并将其最大化利用,并且还有当时关于种植的合同资料证明,因此法院判处二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无可辩驳的。 
二、 为何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种植还会受到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区、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农用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本案中涉事者李某,虽然通过承包方式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但并不是说农民就可以为所欲为的种植,还需遵守国家和当地的相关规定。 任何人都不得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李某正是由于未遵守承包协议又在缺少中药材种植许可的情况擅自大面积改变土地用途,因此才会遭受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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