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ATM机是银行推出的智能自助存取款机器,在银行普遍只有几个人工服务窗口的当今社会,在中国这样的人口大国,有这样的智能机器辅助银行业务,无论是对银行业务人员,还是对办理存取款业务的群众,都是一件便民利民的好事。 
但是这样双赢的好事,却不是百分百有保障的。正如在ATM机一经推出有人担心的那样,作为一个智能机器,总是会有出错的时候,那当ATM机真的出错,造成民众损失的时候,谁又该对此负责呢?民众又怎么才能保证自己的个人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呢? ——【·银行取真钱回家却变“练功券”·】——» 
ATM机普及在大小城市乡镇,也已经有数十年了,但是对于上了年纪的老人们来说,真正使用它的机会却并不多。 一来,老人们担心ATM机毕竟是个机器,万一机器出故障自己的钱受影响,自己岂不是得不偿失,还不如排队等等人工窗口。 二来,老人们对于机器机械一向是敬而远之的,年轻时候没有习得的习惯,老了也不习惯使用或者是不会使用,再加上不好意思麻烦别人,宁肯消耗些时光在银行大堂里排队。 但总有些时候会不得不用到ATM机,那当ATM机真的出故障了,作为民众的我们又应该如何应对呢? 
生活在山东的六十九岁高龄的董海营董大爷,是一个奉行把钱存进银行才踏实的典型老人。董大爷平时把自己的积蓄都存放在了一家银行里,等需要用钱的时候,再去银行取出来花用。 2018年9月25日,董大爷来到他存款的山东某银行来取款。当天上午银行大厅人员众多,业务繁忙,存取款的人大排长龙站了一地,于是在大堂经理的引导和陪同之下,董大爷来到了ATM自助取款机旁,在工作人员帮助下取款。 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操作下,董大爷第一次拿到了七百元的存款。董大爷忙提问自己要取款五千七百元,怎么只取出七百元现金呢? 银行工作人员耐心的跟董大爷进行了解释,为了保障交易安全,银行ATM机会设置一次性取款上限,所以工作人员先取出一部分钱,第二笔就取董大爷的五千块钱,董大爷这才放下心来。 而在第二笔钱从ATM机慢慢吐出时,银行工作人员因有其他业务而离去,董大爷便独自等待剩余的现金吐出,此时才将将吐出十几张百元大钞。 
等收到全部的五十张现金后,董大爷发现其中好像有十来张格外崭新的钞票,再加上谨慎起见,董大爷在银行大厅的验钞机上,自己足足验过了两遍,都显示钞票数目真实性没问题,他才将钞票塞进自己的裤兜,离开了银行。 等到几个月后,2018年12月25日,董大爷花费这笔钱的时候,发现那笔五千元的现金中,竟然夹杂着八张“练功券”。 
“练功券”不是供给给市面上的老百姓,进行买菜购物这些日常消费流通的货币,它仅仅是银行培训或者练习用的一种“道具”,不能做真钞使用。 董大爷认为就是银行的ATM机出了差错,将工作人员用的练功券掺杂到了自己的真钞里,自己才收到了这八张练功券,于是董大爷决定找银行去理论,要回自己的钱。 ——【·真假钞银行民众起纠纷·】——» 
2019年1月28日,董大爷来到了当初取钱的那家银行,找到工作人员对此事做出说明,要求银行返还自己的八百元真钞。银行工作人员听闻此事后,拿出了银行留底的取款记录单,上面会记录银行流出的每笔资金的“冠字号”。 每张人民币都有属于自己的独一无二的“冠字号”,可以作为自己区分于其他纸币的独特印记,银行此刻拿出冠字号打印单,意在证明自己拿出的都是真钱且数目流水对得上。 
董大爷见状就想要将取款记录单带走,但银行工作人员言明这是内部文件,董大爷只能够拍照留底,原件需要留在银行。于是董大爷在拍照后,离开银行回到了家中。 拿到照片的董大爷回家后仔细戴上眼镜观察了下,发现取款记录单上只有四十二串数字,也就是银行工作人员所说的冠字号,一张钞票对应一个号的话,自己明明取了五十张钞票,却只有四十二个冠字号,这岂不是就证明了银行根本就只给了自己四十二张真钞,那八张练功券没有冠字号吗? 
于是董大爷气愤之下把银行告上了法院,主张银行退赔自己八百元现金还要给自己一定的补偿。 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以证据不足驳回了董大爷的起诉。董大爷不气馁提出上诉,中院接到上诉申请后,仔细审查了董大爷提交的证据,并做出了详细说明。 对于董大爷主张的四十二个冠字号的问题,法院仔细对比两张取款记录单后发现,缺少的八个冠字号,在第一张七百元取款记录单的下方有记载。 
这说明银行只是将冠字号分开打印了而已,并没有缺少冠字号。而且,冠字号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标记,银行也没有权限更改,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另外,银行为了证明自己的操作合法,流程正当,提供了董大爷取款当日,银行大厅的监控录像,可以清晰的看到董大爷的取款操作。 还提供了验钞机处的录像,可以明确验钞机点钞数目无误,且没有假钞警报。“练功券”作为练习使用的功能券,如果进入点钞机是会响起警报的,不可能通过检验。 所以,二审法院也以证据不足驳回了起诉,之后他再次申请的再诉也被驳回,事件就此在诉讼渠道中画上了句号。 ——【·民众权益如何保障·】——» 对于这起事件网上众说纷纭,但最能保障取款民众财产利益的,无非就是在银行取款时,当地当面点清确认好。 
银行之所以规定“钱款离台,概不负责”这样看起来似乎像霸王条款一样的规定。也是基于“货币”在法律上的特殊属性,在民法中,货币是一样特殊的物品。 民法中的物权法规定,货币“占有即所有”,货币这种究极霸道的所有权属性,让它在流通中得以畅通无阻效率极高,但同时当货币遭遇盗抢真实属性存疑时,也极难辨清。 所以要想保护好自己的钱款安全,最好在银行取款当时,在银行大堂就点清钱款,辨清真伪,毕竟作为一般理性人的一般群众,对于自己的权利也是有高度注意义务的。 ——【·ATM机吐钱不拿白不拿·】——» 有关ATM机引起的纠纷,可远远不止这么一桩。十几年前,就有轰动一时的“许霆案”发生,引起司法界和民众的广泛关注。 
许霆是山西襄汾人,长大以后外出到广州务工。二十啷当的青年许霆在广州做安保工作,收入勉强够自己糊口,但小年轻消费高,总有些娱乐工作要耗费钱财,于是每个月经济情况总是捉襟见肘的。 2006年4月21日晚九点左右,许霆决定把自己银行卡余额里为数不多的一百七十块钱,取出一百块来暂时消费。便叫上好友兼同事的郭友安陪同自己去银行取钱。 
当晚,二人来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郭友安站在外面等待,许霆独自进去取款,不料一件十分蹊跷的事情发生了——许霆错输了取一元,ATM机却吐出一千元大钞。 许霆连忙四处观察,发现除了同来的郭友安四下无人后,壮起胆又连续同样操作取出了五万四千元来,然后快速退出拉上等候的郭友安回到住处。 
回来后郭友安发现许霆坐立难安,便询问许霆何事发生。或许是想拉个人入伙给自己壮胆,也或许是真的兄弟情深,要带着兄弟一起发财,许霆说出了ATM机故障的事情。 然后便带着郭友安回到那台ATM机处,教郭友安用同样的方式取出了三千元现金。但郭友安的卡在取出三千元后就不能继续如此操作。 
于是他们返回住处,第二天郭友安用假身份证办了张银行卡,再继续操作取现金,一共取得了一万八千元的现金。而许霆也共计从ATM机处取得十七万五千元的现金。 拿到钱的二人越想越觉得慌,虽然不是自己主动偷的,但总觉得这笔数额不小的钱来的不清不楚,于是二人各自返回了自己老家。 ——【·案发二人悔不当初·】——» 而这边银行的工作人员发现资金流向时,便询问了二人领导赵某,赵某表示二人不打招呼跑回了老家失联了,联系当时的给二人介绍工作的介绍人刘某也不知二人下落。广州银行无奈之下在2006年4月30日,选择向警方报案。 
同年五月,许霆与银行取得联系,称钱款已经丢失和花用了几万元,自己能不能将剩余的钱款归还,但银行称钱款账目必须对得上,拿走多少还回多少,许霆于是索性说那就等警方抓到他再说吧。 郭友安回到老家后越想越不安,最终于当年的十一月七号,选择向湖北嘉鱼公安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赃,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处了一年的有期徒刑和罚款一千元。
一年之后,许霆才被警方在陕西宝鸡逮捕。一审判他犯盗窃罪,而且因为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所以判处了无期徒刑,至于附加刑则不必多提,政治权利被剥夺,没收全部财产。 
许霆对这严厉的惩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于是决定发回重审。在重申中,许霆被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继续上诉被驳回。 而因为许霆在狱中表现良好,再加上有退赔的表现,于是获得假释于2010年的七月三十号得以出狱回归正常生活。
——【·ATM自己吐钱算盗窃吗·】——» 对于许霆案的争议,学者主要集中在是否构成盗窃罪上。从盗窃罪的法理逻辑上看,许霆破坏银行对钱款的占有,以偷拿的方式平和占有财产,且已经取得了财产,这无疑是构成了盗窃犯罪的。 但反对的学者则认为,对于这种利用ATM机漏洞取钱的行为,顶多定性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负返还之债,只要银行要求还钱还了就不算犯罪,还在民法管制范畴。
当然,法院最后认定为盗窃了,这一点毋庸置疑,且综合考虑了占便宜算人之常情,从轻判罚了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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