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李桂芳生活在四川省成都市的一个小县城里。从小就不学无术的李桂芳很早便辍学进入社会。 因学历和认知层次的局限,进入社会的李桂芳接触到的人也都和自己差不多,没什么文化水平,也都是打一天工,吃一天饭。 后来,在机缘巧合下李桂芳在酒厂结识到了她的前夫王某,两人在短暂认识后,便闪了婚。并且还两人还生下一个健康的男孩。 本以为结婚后的生活会有所改变,可时间一长,王某的本性也暴露了出来,整日混迹社会不说,还因为杀人进了监狱。 王某进去后,两人的婚姻也就因此结束了。在两人离婚后,李桂芳也因为没有经济来源,将儿子留给了公婆抚养。
本以为通过一次失败的婚姻,李桂芳能因此“改邪归正“。然而并没有,离婚后的她反而变本加厉,开始频繁出入各种不良场所,甚至沾染上了毒品。 因其混乱的私生活,李桂芳怀孕了并且生下了一个女儿,也就是李思怡。 对自己这个女儿,其实李桂芳也算上心,但奈何本性难改,加上毒瘾过大。养女儿和吸毒这两笔支出,让李桂芳走上了偷盗的路。 因为盗窃,李桂芳没少被抓,但失主总会在听了她悲惨的身世后选择不予追究。只能说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李桂芳并没有因为大家的大度而改过自新。反而因此更加肆无忌惮。 甚至有了自己盗窃金额小不会被追责这一错误认知。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03年6月4日,李桂芳因盗窃一瓶超市洗发水被当场抓获。 在接受民警审问时,李桂芳也因为一些举动和言语被值班民警小黄发现了异常。小黄便将其可能有吸毒经历的事上报给自己的领导王新。随后便对李桂芳进行了尿检,结果为李桂芳确实以后吸毒的事实。 刚开始李桂芳还是一副破罐子破摔无所谓的样子,当得知自己要被强制送去戒毒所时她才露出自己慌张的一面。 李桂芳告诉民警,自己三岁的女儿独自在家,希望他们能让自己回家看一眼把女儿安置好。可王新和小黄却当场拒绝了她,李桂芳便又恳求说能否给自己的姐姐打电话让其帮忙照顾自己的孩子。 得到的依然是否定的答案,见自己的请求不被答应李桂芳便开始疯狂的用头撞车门,眼看着李桂芳情绪越发失控,两人便给其姐姐打电话,但一直没打通。 王新便给当地派出所打了一个电话,告知情况。可电话却是一个刚来的实习生接的,得知情况后的实习民警也只是将其记录在黑板待办事项处。怎料第二天一早,卫生人员又将其擦掉了,这件事便不了了之了。 等到小思怡被发现时,已经过去了17天,此时的小思怡早已被饿死多日。 
以案释法小黄王星行为评价 我国的禁毒力度相当之大,这也大家也是众所周知的。**战争的深痛教训,至今还历历在目。 对于一个人来说,只要沾染上了毒品,那便是毁灭性的,民警强制将李桂芳送进戒毒所,也是情有可原。染上毒品,不仅是毁灭自己,更是危及家庭,危害社会。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38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需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严重违反戒毒协议,强制戒毒后再次吸食毒品的。 本案中的李桂芳并不符合上述的情景之一,也就是不应当被强制送至戒毒所,两位民警的越职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另外,在李桂芳被送至戒毒所强制执行期间,明确表示过自己家中有三岁女儿照顾。两人却对此不以为然。并且根据相关规定,在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警方有义务向本人和其家属发出戒毒通知书的义务。 可警方却违规操作,不明分说的,就将李桂芳强制送至戒毒所。以至于家中三岁孩子无人照顾。最终造成了如此悲痛的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两位民警分别获刑两年和三年有期徒刑。那位怕摊上事儿的实习生,也被开除了学籍。李桂芳最终获赔10万元。
李桂芳行为评价 黄赌毒这三种行为中,吸毒无疑是最为恶劣而又严重的。毒品不仅仅是从生理上摧毁一个人,更是会扭曲一个人的人格,一旦沾染上了毒品卖儿卖女盗窃杀人的比比皆是。案例中李桂芳的经历就是一个的警示。 对此,我国对于毒品的打击力度相当之大,估计大家也听说过这么一句话:“毒品是按克重判的”的确,像是制造、走私**或者**50克以上就可以被判处死刑。可见我国各个禁毒部门对待毒品的“零容忍”态度。 并且,我国在处理一些案件时时禁止钓鱼执法的,可是对于打击毒品犯罪却是可以采用钓鱼执法的方式。可见我国对于打击毒品犯罪力度之大。 本案中的李女士不仅仅是违法者,也是受害者。当一个人陷入毒品的泥潭后凭借个人的意志与能力是不可能走出去。希望各位以此为戒,远离毒品珍惜生命! 盗窃罪 本案中李桂芳有一个错误认识,认为自己每次的盗窃金额不是很大,构不成犯罪。 其实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产的行为,都会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李桂芳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并且被抓到后还不知悔改,没有任何悔罪的表现,殊不知如此行径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最终不但自己被捕坐牢,女儿也永远失去了生命。真的很令人惋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