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始借钱我就没有想过还”,90后小伙在网络平台上贷款近千家网贷公司,对此他解释道。 小伙在外务工欠网贷不还回村,在村民帮助下逃脱追债。遂教授村民网络贷款的发家致富之道,之后带着500个村民在网络上薅了一千多家网贷平台的羊毛,最终导致全国一半网贷平台宣布破产。 为什么不需要征信的网络借贷就可以无休止地借款吗?难道这其中有什么隐情吗?
小伙网贷躲债回村,村民上门求学生财
本案中在带领全村撸网贷的小伙是张某,张某是个九零后的大学生,手机上有59个网贷APP,张某频繁通过这59个网贷APP借款。在网上贷款后无法偿还后,就逃回到老家躲避网贷催收,并且用贷款到手的钱买了车还修了房子。 村民们十分疑惑,一个大学生不好好工作,回乡下做什么,而且看起来一点都不缺钱花。
后来,追债的人并没有没有放过张某,而是追到了村里。张某的父母很无奈,当催债人员以为自己终于能够要回贷款时,万万没想到,这个村子的人十分团结,联合起来上张某家直接将要债的人赶走。
村子里的人将催债的人赶走了,就坐下来问张某到底出了什么事儿。张某将事情的前因后果原原本本地告诉了村民们,村民们这才知道原来还可以借钱不还。
村民们不但不觉得张某贷款不还有问题,反而对网贷十分有兴趣,觉得这是一个生财之道,纷纷上门求教。 小伙带领村民生财,村民集体进行借贷
原来,村里面有很多人都是失信人员,因为被纳入了征信系统,已经没有银行愿意借款给他们,但是他们又没有办法支撑自己的开销,如果向网络平台借网贷的话,往往意味着要支付高昂的利息,答应网贷不平等的条件要求。
当下,有很多网贷平台都是不合规的,只有个别平台逾期会影响我们的个人信用,在信用系统出现问题的情况下,影响孩子上学等问题。 于是,张某心生一计,带领村民们在村子里进行统计,整个村子一共有五百人是符合网贷的要求的。
随后,先是带着村里面500人伪造了身份证,接着在网上各大平台筛选借贷公司。张某等人在对借贷公司进行挑选的时候,是极具目的性的,他们从一开始就是抱着只借不还的心态贷款的,村民们专门挑选网络上有法律缺陷和漏洞的平台,然后用各种手段和理由申请贷款。
一旦发现有符合条件的网贷平台,全村人都迫不及待地涌入。由于在网络上的接待并不能上征信系统,所以这些人便无所顾忌,不仅向公司借,也向个人借。
通过日积月累,全村人向上千家网贷平台借了贷款,至于借来的钱,村民也并不是拿来创业经营,而是用来旅游、花天酒地等开销。 只借不还案件曝光,网贷爆雷引起热议
对于借来的钱,在一开始他们就没有要还的打算,只是每个月把利息还了。后来,各大平台的追债人员纷纷到达该村子要求村民们还款,结果被村民们集体打跑。
甚至有的催收人员来到村子里面催债,反而被扣押在村子里面多日。不给村里的领导买几条烟,发点红包,根本就无法离开村子。 因为不管是哪个平台来追债的人,也无法应对整个村子团结的五百人。 最终,还款期限届满还没有还款,全网有一半的平台入不敷出,运营出现问题,只能宣告破产。该案一经发布之后,引起了全社会的热议。
部分人认为村民们的行为挑战了金融秩序,并且是一种投机取巧的做法,对金融管理造成了极大的隐患,且村民们在借贷过程中主观恶意巨大。应该对其进行严处,避免以后有人模仿村民们的犯罪手段。 也有部分人认为,网络上信贷平台本身就很混乱,有些借贷机构的设立、运营本身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存在法律漏洞,其存在本身也是对金融秩序的挑战。既然金融网贷平台本身有错,同时法不责众,不应该对村民们进行苛责。[url=]#今日头条日签#[/url]
【律师说法】
本案中的张某,为了谋取利益,通过不劳而获在网贷平台上借款不还。之后甚至带领全村的人在网络平台上大量借款不还,最终导致网络借贷平台入不敷出,不得不纷纷宣布倒闭,令人震惊。 下面,就让我们用专业的法律思维来分析一下,这些人将会面临何种法律制裁,在厘清责任的同时,也可以帮助大家提高法律意识。
一、张某及村民的行为从刑法上应当怎样定性?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的,若是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会被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该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上以骗取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包含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
在本案中,张某及其本村的村民是一般主体,能够独立承担刑事责任;他们在进行贷款的时候对平台机构进行仔细甄选,并且在贷款时就已经有了借款不还的想法,具有非法占有的意思,其主观上存在直接故意。因此,本案中的张某和村民符合骗取贷款罪主观构成要件。 在客观方面,村民们先后通过不同的网络平台以编造虚构的事实对多个网贷公司实施贷款,金融机构是基于贷款合同进行给付贷款,对村民们的诈骗行为并不清楚。
村民们在贷款之后,只按时缴付利息,期限届满之后也未对本金进行赔付且明显并不具有偿还能力,导致网贷金融秩序混乱,案涉人员在客观上也实施了犯罪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但是,在本案之中存在这一个重要的概念的辨析,就是张某等村们在进行借贷的时候选择的是不合规的信贷平台。
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构成骗取贷款罪其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国家的金融机构,但是不合规的信贷平台是否能够认定为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在我国有严格的行政管理程序,需要经过一定的设立审批门槛,在经营过程中,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在我国,金融行政主管机关并没有给予网络贷款平台金融机构地位。不可否认,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网络平台确实具有部分金融业务的功能和作用,但是客观上网贷平台的经营区域和融资途径均被严格限制。 网贷平台的成立不经银监会的批准,也未获得金融许可证,因此其不同于我国金融机构特许经营的一般特征。尽管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许多人要求给网贷平台一个准确的定位以规范网贷行为,但是至今为止网贷平台的金融机构地位仍然没有获得银监会的确认。
刑法作为裁判的最终手段,在适用的过程中,不应该跟其他部门法相冲突,在民法的相关裁判文书中,民事审判实践表示网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在民事审判中也没有认定网络平台为金融机构。 另外,根据刑法的体系解释,如果在骗取贷款罪中将网络贷款平台认定为金融机构,将会导致网络贷款平台能够构成其他金融机构才能构成的犯罪,造成刑法体系上的混乱。
除此之外,网络平台甚至还存在高利、先行扣除利息等不合法的操作,其本身的不合规性也是对金融管理秩序的一种挑战,将其认定为金融机构也是跟我国的金融管理制度格格不入的。 综上,在对本案村民涉及的刑事犯罪进行认定上,网络平台不宜被认定为金融机构,虽然本案中涉及的贷款较多,不宜将其行为认定为构成诈骗贷款罪。
除此之外,村民在对待催债的人时,进行人身扣押,可能会涉及到非法拘禁等刑事犯罪,法院应当针对村民的具体情节进行定罪量刑。 二、张某及村民的行为从民法上应当怎样认定?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在本案中,虽然在认定村民们的刑事责任上存在一定问题,但是需要对村民们的民事责任进行明确。 本案中,村民们和网贷平台所签订的合同属于借贷合同,根据合同的规定,网贷平台有支付借款的义务和要求还款的权利,村民们有接受借款的权利和到期支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但是在本案之中,村民到期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以构成民法上的违约。 另外,根据《民法典》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在本案之中,如果网贷平台存在在借款时预先在本金中进行扣除的情况,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数额计算返还借款和利息。 同时,网贷平台在利息计算上可能超出了法律规定,其利息计算条款无效,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中对利息进行计算。如果双方在借贷合同履行过程中都存在违约行为,则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结语
本案中的张某,在赚取钱财的道路上剑走偏锋,利用网贷的漏洞进行骗取贷款,并且,张某还带着全村500多名村民同时骗取网络贷款平台的钱财,令人震惊。 透过此案,我们应该了解道对于网络贷款平台应该进行正确规制。这些网路贷款平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投融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高利息、不合规等一系列问题。国家要对这些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并且进行良好规制。
在这里送大家一句话,不劳而获终究是捷径,长久的幸福生活还需要脚踏实地的拼搏。 大家对此有何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url=]#今日头条热榜#[/url][url=]#我要上头条#[/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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