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的银行账户突然多出了100万,你会怎么做?是立即报告银行,还是心存侥幸地取走这笔钱?这可能是一个考验人性和道德的难题。但是,在法律面前,这种行为可能会给你带来严重的后果。 一位大学生因为银行卡中多出了100万而被判无期徒刑,让我们来看看这之中究竟发生了什么?
案件摘要2001年3月,云南公安专科学校大二在读的何鹏(化名)像往常一样,来到学校附近的农行ATM机前查询自己的账户余额。然而,令他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当何鹏插入银行卡并输入密码后,ATM机的屏幕上竟然显示他有100万的账户余额! 出身贫寒的何鹏当即愣在了原地,反复揉眼睛确认是否是自己眼花。他心中隐隐有了猜测:要么是银行系统或机器出了故障;要么是别人将100万错误地打到了自己的账户上。但不管是什么原因,何鹏心里都清楚,自己并非是这100万真正的主人。
然而,在贪婪和好奇心的驱使下,何鹏决定试着取出一些钱看看。结果崭新的100元现金真的从ATM机吐出来了。这让何鹏喜出望外。他又连续操作了几次,共取出了4400元飘飘然地回到了学校。 回到宿舍后,何鹏在床上翻来覆去地睡不着觉,开始琢磨这100万元是怎么回事。第二天上午,带着忐忑和侥幸的心理,他打算再去研究研究到底怎么回事。这次他决定换一家银行的ATM机,结果屏幕上显示的还是那么多的钱。
亢奋的劲头突然又来了,他在不同银行的ATM机上反复操作了200多次,共取出了现金425300元。两天一共取出来42.97万元现金。这40多万现金那可是一大包,他不敢耽搁,连夜离开昆明返回了曲靖农村。 何鹏将这些现金交给了母亲,并告知了现金的来源。母亲也没有多少文化,看到这些钱虽然觉得有些不妥,但还是将这些现金在猪圈里挖了个坑藏匿了起来。何鹏还让母亲把银行卡挂失。他们认为这个事情很简单,就和在路上捡到钱一样。没人来找,这个钱就是他们的,如果有人来找,把钱还回去。 然而,他们的想法太过天真。银行卡都是有名有姓的,当银行发现账目核对不上后,报了警。根据个人信息,警方马上就找到了何鹏父母。母亲意识到了问题,立即将这些钱交还给了警察。何鹏的父亲意识到这个事情有些严重。学校最轻会给何鹏一个处分,严重就会将其开除。 然而事情的发展出乎他们的意料。2001年3月5日,警方以涉嫌恶意透支为名,将何鹏刑事拘留。2001年3月12日又以未构成信用诈骗释放。2001年4月6日,警方又以涉嫌盗窃将何鹏执行逮捕。2001年11月13日,经检察院取保候审予以释放。2002年3月11日,因涉嫌盗窃,再次被警方逮捕。
案件争议点其一,何鹏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其二,如果不构成盗窃罪,那么应该如何定性和量刑呢?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者公共场所扒窃等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规定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其中,盗窃罪的主体是普通主体,即任何人都可以犯此罪;客体是公私财物;主观方面是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客观方面是秘密取得他人财物。 本案中,何鹏是否具备以上条件呢?首先,在主体方面,何鹏是一个普通人,并无特殊身份或资格;其次,在客体方面,银行卡中多出的100万属于公私财物,是银行或者其他人的财产;再次,在主观方面,何鹏在发现银行卡中多出的钱后,没有及时通知银行或者警方,而是将钱取出来交给了母亲,并让母亲挂失银行卡,这说明他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最后,在客观方面,何鹏是通过使用自己的银行卡从ATM机上取出了他人财物,这是否属于秘密取得呢?
这就涉及到一个关键的问题:何鹏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取钱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客观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八条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储蓄卡等金融工具套取金融机构或者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规定了使用信用卡、储蓄卡等金融工具套取金融机构或者他人财物的情形,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这说明,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取钱也可能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经过调查证实,何鹏账户余额显示错误是因为农业银行系统出现故障,将一笔100万的汇款错误地打到了何鹏的账户上。而且,银行或者其他人并没有及时发现并追回,而是在何鹏取走了42.97万元后才发现并报警。因此,根据上述观点,何鹏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取钱属于秘密取得他人财物。
综上所述,何鹏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那么,他应当被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其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社会经济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制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6月1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取得他人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并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本条规定了盗窃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本案中,何鹏秘密取得他人财物42.97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因此,他应当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语本文希望通过此案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素养。我们应该尊重和遵守法律规范,不要因为一时之贪而触犯法律。同时,我们也应该警惕“天上掉馅饼”之事,如果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避免受到不必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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