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今的社会中,很多人都有着自己的私家车,出行也更加方便。
但是,有时候,一些好心的司机可能会因为顺路载客而惹上麻烦。
这样的事情,不知在座的读者可否遇见?
一、案情回顾袁某是一名普通的上班族,他今天开车想要去市里面办一点事情。
刚刚经过了一个十字路口,就发现斑马线上有一个提着包的男子在路边冲他招手。
“他是不是需要帮忙?”
本着助人为乐的好心肠,袁某停在了招手的男子旁边。
两人寒暄交流了两句,原来这附近打车实在是不好打,男子想要搭一个顺风车。
袁某想了想,这不就是举手之劳,于是让男子上了车。
车刚刚开出去一会,就遇到了交警在路边例行检查。交警让他们下了车。
还把两个人分别带到了不同的地方,进行询问。
“他叫什么名字?你认识他吗?”“不知道,不清楚。”
一问一答之间,两个人互相完全不认识,几乎什么都说不出来,这更让交警警惕了。

交警认为袁某肯定是非法载客,于是以涉嫌违法载客对袁某处以罚款两万元的处罚。
交警还说,在这个路口经常有黑车出没,为了整治市场秩序和保障乘客安全,必须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的行为。
袁某觉得自己受到了冤枉和不公平的对待,不服交警的处罚决定,便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查支持了袁某的诉求,认为袁某没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拉客行为,应当撤销处罚决定。
袁某以为这样就可以结束这场纠纷了,但是交通大队却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却改变了判决结果,认为袁某确实违反了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非法载客。
这样一来,袁某就成了败诉方。
袁某觉得自己做了一件好事却遭到了惩罚,感到十分委屈和无奈。

三、以案释法:1.袁某是否构成非法载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非法营运是指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非营运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
在本案中,袁某称他是顺路带了一个招手的男子去市区,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也没有事先约定收费。

如果这一说法属实,那么袁某就没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表现,因此不构成非法载客。
但是,交通执法大队可能会认为袁某有隐瞒或者伪造事实的嫌疑,比如他可能与乘客有预先联系,或者他可能在途中或者到达目的地后收取了费用。
这就需要交通执法大队提供证据来证明袁某的非法载客行为,比如乘客的证言、监控录像、交易记录等。

2.非法载客的处罚标准和程序是否合法。根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的,可以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袁某并没有取得任何经营许可就进行了拉客,因此,交通执法大队对袁某处以2万元罚款是符合规定的处罚幅度的。

3.当我们遇到对处罚不满意的时候,应该怎么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本案中,袁某不服交警处罚,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支持袁某的诉求,撤销了处罚决定,认为交通执法大队没有充分证明袁某的非法载客事实,或者没有依法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因此认定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审法院却改判袁某违法,维持了处罚决定,认为交通执法大队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袁某的非法载客事实,或者其程序上的缺陷不足以影响处罚决定的效力。

因此认定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这两个判决结果之间的差异,可能由于不同的司法观点、证据评价或者程序要求导致的。
但是,从公平正义和合理有效的角度来看,如果袁某真的是出于好心顺路帮助一个陌生人,并没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那么对他处以2万元罚款显然是过于苛刻和不合理的。

结语:交警执法的过程也需要有温度。我们不能够让坏人逃脱,更不能让好人寒心。良法更需要善治。
在执法中,工作人员应该以实际情况为主公平公正,温情执法。
公民也应该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此案件为网络已有素材本文出发点是以此案件为大家普法,并无其他不良因素和引导。特别说明,本文不存在捏造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