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装店里的惨案 2003年1月6日,天津市铁路公安民警突然接到群众报案,在火车站的一个服装店里出现了命案。此时正值春运期间,因此对于治安的要求格外严格,于是接到报案的民警第一时间就赶往了案发现场。 民警到达现场后,就看到一家服装店门前围满了围观的群众,都在交头接耳的讨论着什么。民警见状立马上前对围观群众进行了疏散,并且进入了服装店查看情况。
民警走进服装店后,就看见一个人躺在血泊之中,似乎已经失去了生命迹象。此时一个人从外面进入了服装店里,找到了民警说自己就是报案人。 报案人向民警说到,其是服装店的老主顾,死者正是服装店的老板王梅(化名),案发前一天,报案人从服装店购买了一件衣服,但是回到家后发现衣服并不合身,于是就在今天前来服装店更换。
但是报案人来到服装店后,却并没有发现王梅的身影,报案人就以为王梅是有事临时外出了,于是就独自在店里闲逛了起来。但是在走到服装店的收银台处时,发现了地上有血迹,报案人于是往前查看,正好就看到了服装店的老板娘王梅倒在了收银台里。 向报案人了解完案情后,警方的法医也赶到了现场,于是随即就对尸体和现场进行了勘察。经过法医的初步检查,死者的致命伤是脖子上的刀伤,但是死者身体多处具有被殴打过的迹象。死者的死因则是失血过多死亡。 性质如此恶劣的案件发生,当地的民警瞬间就承担了巨大的压力。于是民警们一刻也不敢耽搁,马上就对该起案件进行了侦查。但是由于当时技术设备的落后,火车实名登记制度也没有普及,所以给警方的案件侦破带来了相当大的阻力。 
在经过对案发周围的监控录像进行提取调查后,民警并没有发现什么有用的线索。于是,民警只得改变侦查方向,开始从王梅的社会关系开始进行调查。 但是一番调查下来,民警发现,王梅平时为人和善,并没有什么仇家,而且因为开了个服装店,靠近火车站生意也很不错,所以在经济上也并没有什么纠纷。至于王梅本人,平常也没有什么不良嗜好,所以社会关系很是干净。
这样一来可是难坏了办案民警,不是仇杀,不是情杀,也不是经济纠纷杀人,最后的杀人动机只剩下了抢劫杀人。于是民警就顺着这个思路展开了调查,一番调查下来,果然被民警找到了突破口。 二、一波三折的破案经过通过对服装店内的货品和营收额进行账目比对,民警发现,服装店里的现金少了一大半,连棉衣库存也少了一件。 这个发现让办案人员很是兴奋,这说明他们的侦查方向终于对了。但是即便是确定了侦查方向,目前警方能掌握的线索也并不能对案件的侦破有实质性的作用,在民警一筹莫展之际,法医传来了好消息。 
法医将尸体进行解剖检查后,在王梅的尸体上发现了不属于其的血液,这很有可能是王梅在和歹徒进行搏斗时,歹徒受伤所留下来的血液。 于是民警顺着法医提供的这条线索,对附近的药店和医院进行了走访调查,想要找到在案发前后有购买纱布、止血药品或者去医院进行过包扎等的可疑人员。 但是调查的结果让民警十分失望,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民警几乎查遍了全市范围内的药店和医院,但是没有发现一点有用的线索。至此,该案件就成了一件悬案。但是民警并没有回灰心,而是将王梅身上疑似歹徒的DNA上传到了DNA库中,期待着将来一天科技的进步能抓到凶手。 
民警没想到的是,这一等就足足等了13年。2016年10月24日,DNA库有了比对结果。根据比对结果,当年警方上传的DNA,与大连市公安局上传的一组DNA完全吻合,而该组DNA的被采集人,是一名叫做张磊(化名)的男子。 当年侦办此案件的民警接到这个消息后,都无比的兴奋,13年的苦苦等待,终于要迎来结果。于是民警当即给大连市公安局打去了电话,要到了张磊的个人信息。 
2016年10月底,天津市的民警在黑龙江将张磊抓捕归案。被捕之后的张磊一脸茫然,似乎不知道自己犯下了什么罪行。但是公安民警可是知道,为了抓捕这个杀人犯,可是足足等了13年。 将张磊带回到警局后,民警当即就对其进行了突击审讯,但是张磊始终宣称自己是被冤枉的,什么都不知道。看着不像说谎的张磊,民警心里疑惑了起来,难道真的抓错人了?可是DNA怎么会出错呢? 于是为了保险起见,民警又对张磊进行了DNA检测,可是检测见过却让民警傻了眼,张磊的DNA不仅和当年王梅尸体上的DNA毫不吻合,甚至和大连警方提供的DNA也不吻合。 
三、疑犯终究落网经过再次对张磊的询问,张磊称自己的身份证在2013年丢过一次,在此之后就听邻居说在张磊家附近出现了一个长得很像张磊的人,张磊怀疑是不是这个人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在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在确实搞错了之后,民警立即就释放了张磊,并对张磊进行了道歉。 根据张磊提供的线索,民警顺着继续查了下去。在和大连市公安局的民警沟通过后,天津市民警得知大连市公安局上传的DNA来源于一起诈骗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因为事后查明其没有明显的犯罪活动,于是就已经将人释放。 
天津市民警于是找到了该起诈骗案中已经被逮捕的两名犯罪分子,经过对两人的讯问,民警终于得知了冒用张磊身份的人,并立刻对其实施了抓捕。 冒用张磊身份的人名叫张斌(化名),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很快就承认了13年前所犯下的罪行,并且还交代了当年的同伙刘军(化名)。 经过对两人的讯问,民警还原了当年的案件事实。当年两人确实是因为见财起意,在看到服装店的生意如此红火后,起了抢劫弄点钱花的心思,于是在案发当天两人配合对王梅实施了抢劫。 
但没想到的是王梅在遭受两人抢劫时奋力反抗,张斌为了制服王梅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王梅杀害。在杀害王梅后,两人就分了赃款各自 回了老家,再也没有了联系。 四、以案释法本案中,张斌和刘军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二人属于共同犯罪。在实施犯罪前,张斌和刘军有了抢劫王梅的犯意联络,因此两人在抢劫罪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根据我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采用的是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的共同犯罪理论,因此两人在抢劫罪中构成共同犯罪。并且在本案中,刘军需要对张斌杀害王梅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这是因为,虽然两人在先前的犯意联络中,只有抢劫的联络故意,没有杀人的联络故意,但是刘军在抢劫过程中出现暴力行为是默许的。张斌此时杀害王梅属于实行过限。 但是因为两人在抢劫罪中是共同犯罪,此时刘军也并没有对张斌的杀人行为加以阻拦,刘军的行为就表明了其对张斌杀人的暴力行为是进行了追加默认的,所以刘军需要为王梅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两人之所以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是因为张斌杀害王梅时,两人的抢劫行为并没有完成,即此时张斌对王梅的暴力行为,尚且属于在抢劫范围内的以暴力威胁被害人的行为。 所以,张斌属于在抢劫过程中导致了王梅的死亡,此时因为张斌没有故意杀害王梅的主观故意,此处应当认定为过失,所以其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最后,针对于民警错误逮捕张磊的行为,张磊在此处并不能向天津市的公安机关提起国家赔偿。这是我国国家赔偿法修改后对于公安机关的特殊保护。 公安机关由于其特殊的职能所在,误将他人进行抓捕的概率是比较高的,如果针对公安机关的该种情况可以提起国家赔偿的话,将会影响到公安机关的办案能力,这也会导致司法实务中公安承担过高的办案风险。所以国家赔偿法在此处对公安机关进行了特别的宽容,以适应现实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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