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们,不是你们不行,而是药不行。”
只见在一家药店的门口,一名男子一边摇晃着手里的伟哥,一边大喊大叫着要赔偿。但愤怒的店员却拒绝了他假一赔十的要求,双方就此闹上了法院。那究竟是发生了什么事?最终又是哪方胜诉了呢?
这名男子姓左,是一名普通的办公室员工,每天早出晚归,兢兢业业的工作着。不过和旁人不同的是,每次晚上回家的时候,他都会先拐进家附近的药店,这是为何? 原来是左某的身体有一些问题,因此总会去购买伟哥来帮助自己。这天他又同往日一样,进入了这家药店,并且在店员的帮助下,选择了一盒140元的伟哥。然而在回到家后,他却敏锐的发现了这次买的伟哥似乎与往日买的有这些差异。
要知道,他买伟哥没有百次,也有几十次,早已将药品的包装印入了心底。为了验证自己的猜想,他仔细观察了药品的包装和说明书,发现本该印刷清楚的字体竟出现了模糊的情况。 “这不对劲呀?”本着探索的态度,他又登陆了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的网站,将商品的生产批号输了进去。这一查让他查出问题了,网站上竟然没有这个商品的信息,谨慎的左某又重新输入了一次,然而结果还是一样的。
几番确认之后,左某确认自己手上拿着的商品确实是假冒伪造的,这不禁让他怒气中烧起来。且不说这药品是花了大价格买的,单是想到他万一稀里糊涂吃了药,给身体造成严重,就让他气不打一处来。 左某拿着手里的伟哥,第一个想到的就是让药店赔偿他,但他很快又想到了另一个生财的好主意:既然药店敢出售假货,那我就多买一些,让他千倍万倍的赔偿。
想到这里,他整个人都亢奋了起来,要知道本来就是药店先欺骗了他,他现在可一点负罪感都没有。想通了这一切的左某很快整理了一下衣衫,又再次来到了这家药店。 到了药店后,他直接表示想要买50盒伟哥,并掏出了7000元钱。店家虽然对他的行为感到疑惑,但由于药店有规定,除了限购药品,其他遵循顾客的意见。因此店家也只当他是有其他作用,便将这些药品都卖给了他。
然而等左某支付完钱后,他就马上变了脸色,嚷嚷着要找药店的负责人。只见他拿着手里刚买的言语,义正言辞的表示自己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店家必须十倍的赔偿自己。 听到这里的负责人也明白了左某的目的,并表示只有左某买的第一盒会十倍的赔偿,其他50盒则按照原价退回去。这个回答自然让左某很不满,“你卖假药本就违反了法律,我多买50盒也只会为了验证这些全是假药,你必须全部10倍的赔,你想推卸责任?”左某一脸不忿说道。
然而店里的负责人仍然坚定自己的态度,表示左某买这么多的伟哥就是为了讹钱,这种恶意行为不应该赔偿。在经过多次的沟通后,两人的结论依旧没有达成一致。 愤怒的左某一气之下,直接将药店告上了法院,他深信这本就是药店的违法行为,自己一定能得到应有的赔偿。法院在接到案件后十分的重视,很快就进行了审理。在一审的时候,先对左某提供的证据进行了鉴定,确定其购买的伟哥确实是假的。
且该药店也并没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和进货证明。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其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因此药店需要对假冒和非法销售有害食品负法律责任,处以相应罚款。不过从法律层次来看,只有该人购买商品的动机确实是为了消费目的的需要,此人才被认定为是消费者。
而左某在明知产品有问题的情况下,还执意继续购买50件,其目的已经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获得赔偿,因此他的消费动机不成立,也不能称之为是消费者,因此药店也无需给予他这方面的赔偿。 根据以上情况,最终一审的结果是,判定药店五日内退还左某药款7140元;左某收到退还货款后,三日内退还药店伟哥51盒。
然而左某拒绝了审判结果,并连续两次提出了上诉,且在第三次上诉的时候,法院支持了左某假一赔十的主张,判决药店十日内退还左某货款7140元并向左某赔偿损失71400元。 这次案件本是药店先销售假药,这是不公的事情,既然药店存在违法行为,那就应该付出极大的代价。虽说左某的行为确实是存在其他目的,但两者的性质不同,不能因为他人的行为就减轻自己的犯错成本,这样的做法是相悖的。
其次,这次案件的根本是药品造假,食品药品本就是一个特殊的领域,其他商品造假可能不会对人的身体产生影响,但他们造假却极有可能对身体产生不好的影响。 因此在这个领域里,法律是默认了“职业打假人”的身份,他们即使不是以消费为目的购买物品,也可以拥有消费者的身份。另外,当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相关纠纷的时候,如果是因为食品和药品质量不合格的问题,那法院则支持买方要求的赔偿。
即使这个买方在之前已经知道该物品有质量问题,也依旧支持原判。国家在处理假冒伪造产品时,一向都是零容忍的态度,这就是为了让商家钻不了售假掺假的空子,还市场一片干净。大家如果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假冒伪造的产品,也一定要及时举报。
不要让这些商品损害了我们的身体。要相信,法律一直都会保护我们作为消费者的权利,一定要坚决守护自身的利益。 关于此案件您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区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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