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保险公司推出“保障”爱情的产品。这类保险产品大致是这样设定的: “年龄在18岁到36岁之间,未婚和已婚的伴侣都可以购买,五年之后,投保人可以拿到投保时与指定对象的结婚证明,就可以拿到999元的结婚补贴。每份保单售价520元。” “如果投保人在该条款生效后三至十年内注册结婚,那么他将会获得一万支玫瑰花。每份保单售价299元,一学生只要199元。” “从购买日期算起的第三年开始,到第十三年结束,在任何一天,购买者与其所爱的人领到结婚证书时,都会得到一枚“半克拉的心型钻石”。每份保单399元,在读的学生可以享受299元的折扣。每对情侣限购一份。”
对于热恋期的情侣来说,都会认为对方是自己的终身归属,这样的保险赔付要求不亚于天上掉馅饼,所以恋爱保险在当时是异常火爆。 但是保单多了就会产生很多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的纠纷,例如下文中的徐先生、张小姐与保险公司的诉讼纠纷。 【案件摘要】2016年,山东济南的徐先生与张小姐相恋,并准备结婚。 在他们结婚之前,无意中看到了一项特别的爱情保险,只要他们签了合同,并且维持了三年的婚姻关系,就可以得到23000元的赔偿。 对于两人来说,这简直就是天大的好事,因为两人都觉得,自己才是真正的白头到老的人,三年内不离婚,根本不是问题。 所以二人便购买了这份保险,然后等着那两万三千块钱的赔偿。
但三年后,他们去找保险公司要求赔付的时候,却被告知因二人已经离婚不能赔偿,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徐先生与张小姐向保险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 济南市高新区法庭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给出了两个理由:一、2018年徐先生曾向法庭提出了离婚诉讼,虽法庭最终判决不准能离婚,且二人均未对此提出了上诉,但保险公司认为两人的感情已经决裂,不予任何赔偿的。 二、在二人提出索赔要求的时候,当事人出具的身份和信息都不完整。张小姐只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并没有与徐先生的结婚证书。徐先生与张小姐也没有出具,证明保单期满时的照片。
但徐先生却矢口否认与妻子离婚的事情,为了证实这一点,济南市高新区法庭的调解员立即联系了济宁市某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对方说,徐某在2018年确实曾经向法院提出过离婚诉讼。 那么,徐先生真的和张女士离婚了么? 抱着这样的疑惑,调解员从济南市一家法院拿到了该案的生效判决书,判决书上写着,经过审理,法院裁定徐先生与其配偶张女士不予准许离婚,而且双方都没有上诉。故徐先生与张小姐的婚姻并没有解除。 于是在案情清楚证据充分而某保险公司拒绝调解的情况下,济南市高新区法院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责令保险公司于7个工作日内对张女士和徐先生二人进行理赔,支付应当赔付的2.3万元赔偿款。 
【案件分析】一、徐先生和张女士在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后是否默认二人已结束婚姻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即便是双方提起了离婚,也必须等到法庭裁决后,法院支持双方离婚时,双方的婚姻关系才能终止。 徐先生与张小姐确实因婚姻关系不和向法院提起过诉讼,但二人经过法院调解后最终还是打消了离婚的念头,所以他们的婚姻关系还在。 这就满足了保险合同中关于维持夫妻关系三年的规定,所以双方都应当得到赔偿。 二、婚姻保险是否合规?保险项目取消后是否还能继续索赔? 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具备保险利益的关系包括了本人、子女、父母、配偶等。 处于恋爱关系之中的情侣,并不属于保险利益关系。也就是说,“恋爱险”并非保险产品。 
于是,保监会在2017年1月1日发布实施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明确规定: 保险公司不得开发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合法利益、承保投机风险、无实质内容意义、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等8类产品。
随后,各种不符合规定的保险项目被取消下架。 “恋爱保险”虽然下架了,但之前购买的保单依旧生效。当合同期满时,购买者的情况符合理赔要求,便可以带上相关材料领取保险金。 三、跟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何时实行的?本案件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始于一九二九年,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建国后中国保险业实现了国有化、规范化,并于198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对保险业进行了原则性的规范。 但《经济合同法》在1999年正式废止,并被一系列新的法律所取代,其中保险方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主要内容。 而《保险法》则对保险标的物的价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当保险目标的物出现损害时,以该约定物的价值作为赔偿的计算依据。 
这条法律条文确保了许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文章开头案例中购买爱情保险的小夫妻,也因受益于这条法律,最后拿到了应得的理赔。 【案例反思】爱情保险,是一份对美好的婚姻的寄托,但是,快乐的婚姻生活不是靠着一成不变的条款,而更应该依赖于夫妻之间的尊重、理解和信任。 因为一份爱情保险而勉强维持的婚姻是那么的可笑,爱情不是换取理赔金的砝码。 同时保险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经常发生,毕竟本质上是利益的瓜葛。而一旦发生难以理清的矛盾,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在解决保险纠纷时,双方需要理性和冷静地处理,尽量避免情绪化和恶化纠纷的情况发生。 
重要的是,保险契约中应细致阐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减少潜在的纠纷和误解。 此外,保险公司应遵守诚信原则,积极处理纠纷并提供透明的解决方案,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与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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