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将手机送去维修店修理,维修时间为4小时。然而,令她感到震惊的是,维修男子在修理期间花了足足31分钟浏览了她的相册。
事后,女子前往维修店质问维修男子,但他却拒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更让人无法接受的是,女子最终还被要求支付了300元的手机维修费用。
女子介绍,自己是五点半把手机拿去维修的,九点半将修好的手机拿回来。随后她就查看了手机的“屏幕使用时间”功能,发现在6点左右的时间,相册使用了31分钟。这就说明一个问题,自己的隐私被人看了。
女子找到维修男子,对方拒不承认,表示打开相册是要做检测,因为要拍照,然后再删除。但这样的解释,似乎是站不住脚的。
因为手机只显示有相册的使用时间,却没有相机的使用时间,如果按照维修男子的解释是绝对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更何况删除相片,应该也用不上31分钟的时间。
不过面对对方各种否认,女子也是颇为无奈,最终还是付了300元的维修费
说实话,如果不是女子细心警觉,我还真没想到屏幕使用时间可以这样用,要知道现在大部分的手机都有这个功能,只要简单了解过,就会发现女子质疑是有道理的。因为你哪怕打开相册用了1分钟,它也不会根本不显示,这只能说明,维修男子并没有打开相机。
律师:店家已经构成隐私侵权!
对此,头条号作者“以案普法”[url=]@以案普法[/url]进行了详细分析。
虽然官方尚未通报此事的前因后果,但根据女子拍摄的视频来看,店家的回复确实很牵强。也就是说,现在有极大的概率能够证明,店家存在故意偷窥他人手机相册的问题。
首先,法律对于隐私的定义,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1033条第5款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在这个案件里,女子将手机送到维修店维修后,店家出于维修的目的,不可避免的要使用女子的手机,但在使用时,应当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可经过女子曝光的情况来看,店家使用女子手机相册的时间长达31分钟,这显然已经超出了必要目的,故构成隐私侵权。
基于此,女子完全可以要求店家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六项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虽然店家没有针对女子进行直接的偷窥行为,但手机相册作为女子的隐私部分,店家在未经过女子同意的情况下,肆意的查看,已经涉嫌偷窥。
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女子作为消费者,在接受店家的手机维修服务时,有权利要求店家提供的服务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情况,更是在店家侵权后有权利进行维权。
所以在本案中,女子的做法没有任何问题,至于女子的手机相册里有什么内容,是女子个人的隐私,与本案并无关联。
(零度时评综合中华网 、头条作者[url=]@以案普法[/u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