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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祸不寻人人自取。 灾祸都是自招的。” 在海南海口,就有这样的一位女子,因为掌掴公交车司机,最终悔不当初,被法院从重判刑。 
那么,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这名女子最后被判以怎样的刑罚呢? 2018年12月27日,陈娟坐30路公交车去问亲戚,本是走亲访友的好日子,在她上车之后,她跟以前一样询问了司机去往目的地的价格。 但是,这一问之下,司机说出的价格比以前多了一块,陈娟心理便有些不平衡,就大声怒骂司机乱收费,周围的乘客也被陈娟忽然的大吼吓了一跳。 不过好在司机也是个耐心的人,虽然无缘无故被陈娟骂了一顿,但还是好声好气地跟陈娟解释,这是公司规定的,自己也不管这些收费。 如果陈娟有关于公交车收费的问题可以去跟他所在的公交车运营公司反映一下,看看能不能解决她的问题。
而且司机也表示,因为陈娟上车和下车的地点正好是分为两个段收费的,所以理应该收费两块钱,就算从陈娟真的去反映这个问题可能也无济于事,最终不了了之。 陈娟显然并没有领悟到司机话语的意思,仍旧是不依不饶,一直在质问司机为什么要多收她一块钱,甚至怀疑这是司机故意难为她,想要她难堪。 
之后,陈娟除了只投了之前的一块钱之外也没有把另外一块钱投进去,并且一路上一直在骂着司机,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向司机找事。 即使公交车上的乘客见到此状况都纷纷劝阻,希望陈娟得饶人处且饶人,不要太为难人家,但是也没有效果。 在接近下一个站点差不多两百米的时候,司机提醒陈娟,如果她不加钱的话就只能在这个站点下了,一听到这话,陈娟的怒火一下子就被点怒了,她突然冲向驾驶位置,把上面的一小面国旗扯下来扔在了地上,嘴里念念叨叨。 此时的司机再次保持耐心,劝慰陈娟,表示她的行为是不正确的,如果她对自己有不满的地方可以去相关部门投诉,而不能干出丢国旗这种行为。 
这时的陈娟脑子已经完全被怒火占据,听到司机这话,不管三七二十一就上前掌掴了司机一大巴掌。 司机被一大巴掌打懵了,但是作为有着丰富经验的司机,他知道这是紧急事态,所以马上稳住车辆,靠边停车,最终打电话报了警。 经过警方的取证和调查,最终法院判处陈娟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处以四年的有期徒刑。 【以案释法】虽然在法庭上陈娟狡辩自己当初是在停车的状态下打了司机一耳光,不应该被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如此严重的罪名,顶多算是寻衅滋事罪, 但最后法院并没有采纳陈娟的建议,而是依据法律法规,认定陈娟所为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她四年的有期徒刑。 
那么,为什么陈娟仅仅是拍了一巴掌就会受到如此严重的惩罚呢而寻衅滋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在何处呢? 首先,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破坏或者实施其他危害行为,扰乱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陈娟在公交车上掌掴司机的行为可能被视为破坏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秩序,从而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 其次,针对陈娟掌掴司机的行为,法律机构需要确定她是否具有故意伤害的意图。 在本案中,陈娟在公交车上有明确的故意或者蓄意地要对司机实施暴力行为,那么这就构成了故意伤害,这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最后,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营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至关重要。司机是公共交通工具的重要运营人员,他们负责载送乘客并确保乘客的安全。 陈娟对司机实施暴力行为,扰乱了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秩序,危害了公共安全。 为了维护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各地区普遍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以保护乘客和驾驶人员免受暴力或侵害。陈娟对司机的攻击行为违反了这些安全保障措施,这进一步强化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总之,陈娟在公交车上掌掴司机被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并被判刑四年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对公共交通工具正常秩序的扰乱、故意伤害的认定,以及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等方面的法律依据。
那么寻衅滋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又在哪里呢? 我们已经知道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破坏或者实施其他危害行为,扰乱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陈娟在公交车上掌掴司机的行为被法院视为破坏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秩序,从而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 而一般而言,危害公共安全是指人们故意做一些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事情,比如故意制造恐慌,破坏公共场所的秩序,或者攻击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营。 寻衅滋事罪则是指故意进行打斗、滋事或者制造骚乱,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一般认为是指人们故意闹事,打架,或者制造混乱,干扰社会的正常秩序。 所以,综合考虑陈娟的行为,法院认定其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名义上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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