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看到标题这种话,相信很多人巴不得这泼天的富贵发生在自己身上,世界上居然还有“嫌钱多”的人。我们不禁要发问这些钱是哪来的?最后都到哪里去? 事情的发生是这样的,朱女士一家做的是一些小买卖生意,最近刚刚收账回来,这些账陆陆续续有几麻袋。 听到用麻袋装钱,你可能不免生出羡慕感叹敬佩之情,可实际上这每一麻袋里都是零零散散的小碎钱。 常见的有一块的,五块的,不常见的就是那些更小的面额,比如一角的,五角的。 说来也是苦恼,这些收来的一捆捆纸币,重量十足,价值却只有七万元。这可叫朱女士如何处理这些钱。 
朱女士先是在亲朋好友那兑了三万元,但还是有很多零钱自己难以解决,思来想去,朱女士及其丈夫决定把这些不好花出去的钱存到银行去。 当他们来到银行把麻袋里的钱倒出来后,银行工作人员大为震惊,更是被连连劝退。 点数这么多钱要耗费多少的人力和时间啊,仿佛银行成了他们的专属服务机构。最后朱女士一家在媒体的帮助下,还是把钱存到了银行里。 其实从今天的角度出发来看,我们现在科技发达,微信,支付宝盛行,出门不再兜里揣钱,仅握一把手机就可以走哪付哪。 在先进社会的“刑讯逼供”下,以往的“当红明星”现金却难以生存,很多商店,买卖面临人民币难找零的困难。 
所以见怪不怪,我们也能稍微理解朱女士一家对于那整麻袋零钱的手足无措,这实在是有钱没处花啊。 而这些钱如何处理也着实是个令人头大的问题,如果换做是屏幕前的你,你会怎么办?有人说,这么多零散的钱,一下子全部存到银行确实是难为人家工作人员了。 也有人说,银行本来就应该为人民服务,更不能拒收人民币,认为是银行的不负责任。更还有一些“歪门邪道”的说法。 比如说去银行贷款,然后再用这些零钱去还;或者去找买废品的换掉这些零钱;或者去买黄金保值等等。 这里我想主要围绕两个问题来展开讨论,一是当代支付方式与人们生活习惯的冲突,二是对于银行为什么拒收又接收的做法评判。
第一个问题,从地区经济发展角度来说,发达地区的现金使用流通率是低于不发达地区的;从消费者年龄角度来说,高年龄的现金使用流通率高于普遍年轻人。 具体来说就是在较落后地区,可能由于手机,扫码机等科技尚未普及使用,对于软件应用的不熟悉,所以人们普遍使用现金进行消费。 且现金使用在日常生活所需,少量多频次的出现。所以从这说明了当代支付方式的多样性与中国经济发展下人们的生活方式的冲突。 在较落后地区,可能由于手机,扫码机等科技尚未普及使用,对于软件应用的不熟悉,所以人们普遍使用现金进行消费,且现金只使用在日常生活所需。
很多老年人还不会使用手机,依旧只能使用现金支付,而年轻人为了方便快捷,使用移动支付,更多是一部手机走天下。 当老年人与年轻人之间的买卖交易出现时,矛盾也就随之产生了,老人要买年轻人的东西,年轻人没零钱找,年轻人买老年人的东西,老年人没二维码收款。 所以,从这些说明了当代支付方式的多样性与中国经济发展下人们的生活方式的冲突。 第二个问题,对于银行先后不一的两次行为做法,大家也纷纷提出疑问,有声音说这是银行的不负责行为,是因为有记者媒体的报道采访,他们才收下这些零钱的,怕被曝光。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必太过严厉和刁钻,无论哪种说法都各有其理。我认为银行应该协调好与百姓的关系,合理正确的处理问题。
银行工作人员也应该提高服务热情,端正服务态度,耐心为百姓解答。 新支付方式的出现有利有弊,移动支付与传统支付也非一日转换能成的,我们要在新与旧之中寻找立足点,融汇点。 不断提高自身学习能力,面对世界的经济发展形势,积极合理应对,协助完成经济支付方式的转型。 面对问题要相信办法总比困难多,于风险中寻找新的契机,紧跟时代潮流,迎接经济的新发展。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拒收人民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接受他人合法持有的人民币进行交易支付的行为。 
对于拒收人民币的行为,相关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依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拒收人民币的,由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拒收后有其他不当行为的,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如果个人或者单位拒收人民币的行为涉及到其他犯罪行为。 
比如与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行为相结合,那么可能还会面临相应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使他人误信虚假事实,实施欺骗行为,使他人受到经济损失,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包括: 目的要素:犯罪主体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即通过欺骗他人获取经济利益。 
欺骗手段:犯罪主体通过捏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伪造文书或者利用其他手段欺骗他人,使他人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判断。 误信虚假事实:被害人由于受到犯罪主体欺骗的影响,相信了虚假的事实,导致了误判。 经济损失:被害人由于误信虚假事实,采取了不利于自己的行动,导致财产遭受了实际损失。 直接财产关系:犯罪主体的欺骗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破坏了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信誉。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的刑罚根据金额大小和情节轻重而有所不同,刑期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亲属是指犯罪主体以亲属关系为借口或幌子,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亲属财物或其他利益,达到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 在诈骗亲属的情况下,犯罪主体通常会利用亲属之间的信任和感情,以假借急需用钱、生病急需治疗、面临紧急困境等理由。 
虚构情况或捏造事实,诱导亲属相信并出钱或提供其他资源。一旦亲属上当受骗,犯罪主体就实现了非法占有。 亲属如果原谅的话,而且犯罪情节轻微则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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