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经过】 2022年11月8日晚上10点左右,于某在网上认识了一名自称从未与男子发生过性关系的女子全某。 两人相谈甚欢,便约好在某宾馆做一次性交易,每次8000元。于某当天晚上就把车开到了宾馆,并将8000元通过微信转给了全某。 
两人进入房间后不久就发生了性关系。但是,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于某发现全某并不是处女,感觉自己被欺骗了。 他立即停止了性行为,并质问全某为什么要撒谎。全某解释说她只是为了吸引客户,并没有想到会遇到这样的事情。她还说她已经收到了钱,不会退还给他。 于某听了非常气愤,他认为自己花了这么多钱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服务,便要求全某退还7500元给他。 全某拒绝了他的要求,并表示她要离开。于某见状便拦住了她,并打了她一巴掌。 
他还用恐吓的语言说:“你不是处女,把钱还给我!否则我就杀了你!”他逼迫全某扫码支付7500元到他的个人微信账户。全某无奈之下只好答应了,并在之后报了警。 接到报警后,警方立即赶到了现场,并对全某进行了询问。 全某将自己和于某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和扫码支付记录都提供给了警方。警方根据这些证据,很快就锁定了于某的身份和住址,并于当晚将其抓获。 
于某到案后,拒不承认自己有过抢劫的行为。 他说,他只是想要回自己的钱,因为他觉得全某欺骗了他。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于某与全某通过网络约定以80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属于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于某在发现全某不是处女后,以暴力和胁迫的手段,强行将钱财从全某手中夺回,如果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夺取他人的公共财产或者私人财产,那么就构成了抢劫罪。 综上所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于某犯抢劫罪,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1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认定全某的行为已然构成卖淫,对全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律分析】于某的所作所为,为何会被认定为抢劫?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抢走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于某在发现全某不是处女后,以暴力和胁迫的手段,强行将钱财从全某手中夺回,明显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于某虽然声称自己只是想要回自己的钱,但是这并不能改变他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根据民法的规定,将钱财转移给他人后,钱财的所有权归受与人所有。 于某无权以任何理由要求全某退还钱财。因此,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为什么于某没有强奸全某?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这个案子里,于某和全某虽然有过性行为,但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全某。
实际上,这对情侣在网上约好了8000元一次。这表明双方有意愿表达,有约定。虽然于某在发现全某不是处女后感到愤怒,并打了全某一巴掌,但是这并不影响之前两人发生性关系时的自愿性。 此外,警方对全某进行了体检,发现她的身体没有明显的伤痕,也没有强奸的迹象。因此,于某没有强奸全某。
为什么全某也要受到处罚? 全某作为卖淫者,也是违反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定的。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卖淫者将被处以行政拘留、罚款。在这个案子里,全某在网上声称自己从来没有和一个男人发生性行为关系,并以8000元的价格与于某约定进行卖淫嫖娼。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自己和他人的身心健康,也破坏了社会风气和道德底线。因此,全某也要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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