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求您放过我吧!我真的受不了了!” 教师作为现代社会中教书育人的存在,其本质就是如纯白的瓷器,不该有一点杂质。不过就算本应是如此纯洁的存在,也会因为人性的弱点而变得丑恶起来。 
黄某本该是高尚的人民教师,却沦为了恶魔的仆役。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一起回顾一下吧! «——【·案件回顾·】——» 山东一地的法院内部正在审理一起案子,这件案子的被告黄某坐在位置上,看着面前的受害人,眼睛里没有流露出一丝多余的感情。 身为受害人的小刘仍旧是不敢直视面前的黄某。 审判长下令让原告,也就是公益诉讼方检察院陈述了案件经过和黄某的犯罪事实,在场的人这才知道为什么眼前受害的孩子会那么害怕黄某了。
事情要追溯到两年之前,此时的小刘是一名初入学校的学生。小刘家中是在山东某地的大山里面,山里的教育本就跟不上外面的世界。所以小刘在上完初中之后,就听从家人的建议来到了这所技校学习。
小刘的父母都在外务工,常年不在家中,也只有一年的春节才回来两三天,之后又会回到打工的城市继续工作。小刘打小就是爷爷奶奶带大的,两位老人不认识什么字,也教不了小刘什么。 小刘在爷爷的陪同下来到了学校报到,人生第一次的窘迫感在小刘身上体现的淋漓尽致。
正当爷孙俩不知道要往哪儿走的时候,有一位自称是学校老师的人向他们介绍了自己。 该老师姓黄,他也是这所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之后就直接留在了本校。小刘的爷爷就求助到了黄某,请其告知他们到哪里可以找到小刘的班级。 
黄某正是小刘的班主任,爷孙俩喜出望外,纷纷觉得真是问对人了。 小刘顺利报到之后,就开启了自己的学习生活,本觉得学成之后就可以挣钱养活家人了。没想到这成了困扰小刘的噩梦,也在未来的日子里差点让小刘自尽。 小刘虽然是从大山里出来的孩子,但是人非常的机灵能干,刚来就和同学们打成一片。 
小刘也和黄某渐渐熟络起来。第二个学期开始的时候,小刘已经对学校非常的熟悉了。黄某就建议小刘可以加入校学生会,磨炼一下自己。 小刘加入学生会之后,自己的学长们提起黄某都一副讳莫如深的样子。这让小刘无法理解,他觉得黄某平日的作风不该在学生间是这样的反馈。 不过得不到答案的小刘也就没有深究,依旧做着自己在学生会的工作。学生会的负责老师就是黄某,小刘得到了黄某的许多帮助。 
到了中秋节,技校举办了一场庆中秋活动,小刘刚好是负责人之一。活动圆满完成之后,小刘被黄某告知结束后去他宿舍一趟。 小刘没有多想就去了。推门进去之后,就看到黄某躺在自己的床上,看见他还笑了笑。 然后起身将宿舍门给反锁了,接着他就伸出了自己的手摸向了小刘,小刘觉得不对劲,只是出于对黄某的信任,以为是在开玩笑。 
黄某随后脱掉了小刘的衣服,接着就是一顿上下其手,此时的小刘已经知道黄某要干什么了。他进行了强烈的反抗,但被惹怒的黄某威胁说:“不想被退学吧!不想的话就乖乖配合好。” 就这样小刘被黄某给侵害了,第二天的小刘无论如何也想不通,黄某作为男性为何会喜欢男生,还会对自己的学生下手。 
小刘也这才明白为什么学生会的学长们对黄某那么忌讳。小刘实在无法释怀这件事情,开始在课堂上开小差,整个人也变得郁郁寡欢。曾经的有朝气的少年在一夜间变了个样。 小刘还在无措的时候,黄某又叫了他去自己的宿舍。这次小刘硬是在厕所里躲了半天,只是黄某非常有耐心的等了他半天。最终还是没有逃脱被侵犯。 这样的情形在小刘接下来的学校生活里经常出现着。小刘日渐消瘦下去,人也没有了往日的活力。小刘多次哀求黄某:老师,我不想再继续了,这样下去我会死的。 
再卑微的恳求都没让黄某罪恶的双手停下来。父母打电话的时候察觉到了小刘的变化,只是穷苦人家出身的他们,也没有那么细致,通常都是寒暄一二,就挂断了电话。 直到小刘被发现割腕自杀失败之后,缺席的父母匆匆从外地赶了回来。小刘的母亲一见到小刘就开始打骂小刘,怒斥其不争气。 当大家都在询问小刘为何自杀的之后,小刘只说:“我活不下去了,这叫人耻辱的世界,我一点也不想再活着了。” 
一番调解之后,小刘说出了自己的秘密,他将黄某如何侵犯他的实情都说了出来。此话一出,小刘的父母都显得非常的震惊,他们不理解黄某的做法。 刘父气的要打死黄某,还是刘母拉住了自己的丈夫,称:报警,让警察解决这件事情。 之后警方调查清楚了所有的事情,黄某在这些年以来,一共性侵了十五名男学生。警方及时抓捕了黄某,黄某最终以强制猥亵罪被法院判刑。 
«——【·以案释法·】——» 性侵一直以来是在国家发展道路上的一颗毒瘤,这种行为带来的不仅是对受害人的严重伤害,也是对社会稳定的一种残害。 许多人都会认为有了被性侵的事实,那就一定是构成了强奸罪。其实事实并非如此,有时候一些犯罪事实中的主客体发生了变化,引起的犯罪行为也是不同的。 从古至今,被性侵的客体大多都是女性,这也导致了大众固有的观点,只有女性才会被性侵。 
其实社会发展至今,一些男性被性侵的消息也是层出不穷的。那么男性被性侵会触犯那项法律呢?还是大家常见的强奸罪吗?在我国,男性被性侵触犯的不是强奸罪,而是其他的罪责。我们一起来比较一二,大家就会发现其中的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强奸罪是指犯罪行为人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使用了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强迫被害人与自己发生了性行为。 
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或者是幼女,也就是说强奸罪侵犯的是女性的身体健康权和对性行为的自主选择权。 如果犯罪行为人使用了强制手段违背被害人的意愿,达成了被侵犯事实,那这就是触犯了被害人的性自由选择权。 强奸罪是一种行为罪,只有做出了所属行为才能构成强奸的事实。犯罪行为人用强制手段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刑法将强奸罪的对象限定在女性范围,并没有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定。这也是为什么男性侵犯男性,不属于强奸罪。 还有就是犯罪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一定要达到法定的责任能力。比如犯罪行为人要到达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所述,性侵男性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更不可能构成强奸罪。 通常情况下,我国在男性性侵男性的时候,是以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的。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情节恶劣的将要被追究刑罚。 在这里,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性自由选择权,具体包括了当事人与什么人发生性行为,忍受性权利的自主选择,还有就是自己的性感情。 
在之前,刑法中并没有将男性这一群体写入到强制猥亵罪认定客体中,是因为社会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人们的思想开始出现变化,像男性侵犯男性的案例不断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才将猥亵的客体从“妇女”扩大到“他人”,这样的话男性的性自由权也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另外就是对构成强制猥亵罪其中几项行为内容的认定,只有符合这些认定标准,才构成此罪。 
强制猥亵罪中的暴力是指对他人的身体使用了捆绑、殴打的方式实施了侵害。这种方式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 最后的结果就是被侵害的对象不敢或者不能反抗,任由犯罪行为人肆意妄为。此罪的胁迫是指用一些手段,对他人采取惊吓、威胁的方法。 比如犯罪行为人会在作案的时候对被害人进行猥亵,一旦被害人不配合就会出现犯罪行为人威胁的那种结果,被害人出于对结果的担心,就会出现不得反抗的结果。 
或者是犯罪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精神折磨,导致被害人精神错乱,失去理智,这种方法大多对受害人的伤害是极大的。 导致的结果也和上述相似,使他人不得反抗。这种结果还是任由犯罪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是不得。 强制猥亵罪造成的影响是非常严重的,因为被侵害的客体一般是女性或者是年级较小的男女性。 孩子们尚未成长起来的价值观,如果受到这样的侵害,在未来的成长道路上也是一种无法磨灭的伤害。 
对强制猥亵罪的量刑标准,也做出了相应的举措。犯了多大罪,获多大刑罚,是非常明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发生了强制猥亵罪的事实,要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上述罪行的,或者发生了其他恶劣情节的,要被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黄某借着自己的职务之便侵犯了本校的学生,多达15名,而且都是本校的学生,学生们在常年的侵犯下早就被折磨的不成样子。结合上述是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和判刑标准。 最后法院判决黄某因强制猥亵罪获刑,是合情合理的。 «——【·结语·】——» 教师常被比喻为园丁、燃烧的蜡烛,奉献自己只为了可以为国家培养人才,可以让孩子们走上正途。 
如果连这一职业都被污染至此,那么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还有什么未来可以谈,育人先育己,从来都不该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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