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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每一个家庭都避不开的话题,其有着巨大的争议,本案中的男女双方就是因为彩礼最后分道扬镳,下面让我们去了解整个案件的原委。 【案件事实】 8年前,男方在大学时代认识了女方,当男方第一眼见到了女方,就被其深深的吸引,随即展开了热烈的追求,在男方坚持不懈的追求下,女方终于被其感动,答应了男方的追求,开始了他们的感情关系。 在这8年的时间里,他们一起经历了数不尽的珍贵瞬间,积累了一段段美好深刻的回忆,在彼此心里构筑了深刻的感情纽带。
随着时间的流逝,男女双方年龄也大了,该结婚了,两家便商量结婚的事宜,女方提出了一项让男方颇感吃惊的要求,即支付38万的彩礼。 这个数额对男方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负担,女方将其视作对她多年来的情感付出的认可和回报。 男方老家在农村,其父母也只是普普通通的农民,面临着经济压力,觉得38万彩礼难以承担。 尽管他表示愿意支付一定数额的彩礼,但无法满足女方的要求。男方考虑到自己的经济状况和未来发展,难以接受女方的要求。 
无法在这个问题上达成共识的双方,最终走到了一个艰难的决定——男方提出分手。 他坚信,8年的感情历程不应该只用金钱来权衡。他认为真正的感情应该超越物质考量,而女方过于强调金钱因素,让他感到不安。女方对男方提出分手感到愤怒和失望。 她难以理解男方为何会因金钱问题而终止8年的感情。在她看来,男方不愿支付38万彩礼等同于对她的伤害和不珍视,让她情感受到了严重的打击 【以案释法】
一、什么是彩礼? 从法律的角度看,彩礼是基于婚姻所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它与婚约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婚约就没有彩礼,这种基于婚约所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其法律效力同样应当依附于婚约的效力,婚约成立后,彩礼自然是有法律效力的。 我国目前对于彩礼问题并没有做出法律上的规定,但实际上对于彩礼的态度是既不提倡也不反对。 
二、对于彩礼范围的界定 这一方面不论上司法实务还是学术理论上都没有明确的界限,但根据实际生活中群众对于彩礼的一般性理解,彩礼应符合一定的标准。 1、在双方结婚之前,男女双方为保证婚姻的成立,男方给女方一定的财物,并且通过一定的形式让他人知晓。这一部分财物就是彩礼。 
2、彩礼所属的财物应是金额较大,超过本地区正常生活水平,若是一些吃饭烟酒等小额的花销,这一部分被认定为正常的礼尚往来,不属于彩礼。 这之中还存在借助婚姻索取财物的问题,《民法典》第1042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现实生活中由于借助婚姻索取财物的举证较为困难,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因彩礼致贫的情况,会要求女方家庭酌情返还。
三、男方付彩礼之后,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通常来说,彩礼的给付以双方结婚为目的,是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的赠予行为。彩礼给付的前提是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如果两人达成婚姻关系,彩礼就归受赠人所有,否则彩礼给付的前提就失去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对于民法典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中,要求彩礼返还需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所以在司法实务中,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没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或者即便双方只有婚姻的名,而并没有婚姻之实,在这两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 
四、婚后支付的“彩礼”是彩礼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彩礼这一行为是一种基于婚姻所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婚后支付的“彩礼”是在婚姻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其目的已达成,不再是附条件的赠予行为,而是单纯的赠予行为。 根据《民法典》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女方受到的赠予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在婚后的收益,依法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不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女方与男方拥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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