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利院应该是一个充满爱和希望的地方,它让无家可归的孩子有了庇护,不至于饿死街头。可是,2005年,南通的一家福利院却发生了一件大事,两个女孩的子宫被切除,再也无法生育。 案件经过某天早上,一声婴儿的啼哭引起了福利院工人的注意。原来,有人将自己的孩子遗弃在了福利院门口。工人走近一看,是个小女孩,她的身边有纸条写着,孩子天生智力缺陷,自己无法养育。看着手中的孩子哭得越来越大声,工人急忙将她抱回了福利院。这个弃婴就是兰某。 
无独有偶,前不久福利院也收养了一个被遗弃的女孩,这个女孩也一样是智力缺陷,她就是林某。而这二人就是被福利院切除子宫的女孩们。 小时候的兰某和林某,看起来只是动作迟缓,但是并不闹腾,因此,护工们也十分乐意和悉心照顾这两个懵懵懂懂的孩子。可是随着年龄的增长,护工们才发现,照顾这两个女孩并不轻松。 两个女孩被诊断为严重痴呆,年龄虽然在增长,可是智力却没有,认知能力也止步不前。到了六岁左右,两个女孩也只有两岁女童的智力。兰某长大后,已经不像之前一样好照顾了。由于严重痴呆,护工需要喂她吃饭,帮她处理大小便,可她到处跑,护工很难将她安抚下来。 
时间一天天过去,护工们也对这两个女孩有了怨言,时不时和副院长陈某抱怨。 2003年,兰某和往常一样在福利院玩耍,突然,她哭了起来。护工赶过来,以为她是磕着碰着了,于是仔细检查发现并没有伤痕。兰某于是指着自己的肚子,一直喊疼。护工这才明白,兰某年纪也不小了,应该是来初潮了。护工们验证了自己的猜想。 
可本来照顾兰某就已经十分艰难了,她现在只是两岁儿童的智商,怎么能教会她用卫生巾呢?护工十分头疼,先将兰某的裤子换了,再教她如何用卫生巾。兰某却一直乱动,裤子上又重新弄上了血,护工又一次给她换了裤子,随后就和陈某说了这个情况。 2005年,林某也来了初潮,但是,林某也是不配合,经常将血弄到身上。本来每个月照顾处于经期的兰某就很累了,再加上一个林某,护工们顿时就想甩手不干了。一个个都跑到陈某身边抱怨。 陈某意识到再这样下去护工们肯定会不干了,本来福利院的护工就不多。于是,她找到了院长廖某。她和院长说,自己来经期也是很痛苦,这两个孩子本来就只有两岁的智商,之后也不一定会生育,还不如摘掉子宫,既不用经历痛经,护工们也不抱怨。
廖某一听也觉得可行,于是同意了陈某的提议,并全权交由陈某处理。为了尽快解决这件事,陈某当天便联系了自己好朋友苏某。苏某是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妇产科医生,对妇科类的手术都很了解。 陈某和苏某说明了情况,让她给这两个严重痴呆的女孩做子宫切除手术。在得知这荒谬请求,苏某没有拒绝而是同意了陈某的请求。 为了保障手术的顺利进行,苏某联系了另外一个妇科医生王某一起做子宫切除手术,而手术的地点也就是南通大学附属医院。2005年4月14日上午,福利院的廖某和陈某将两名痴呆女孩送到了该医院,苏某、王某对这两个小女孩做了术前检查,检查结果表明这两名女孩均属正常盆腔。
也就是说,这两个小女孩的子宫是正常的,没有必要做子宫切除手术。但这两位医生并不管女孩们的死活,仍然要强行做手术。
陈某作为福利院代表,签下了这两个女孩的手术手术同意书,当天下午,苏某和王某就进行了手术,两个女孩就这样被剥夺了生育的权利。 对于给女孩们做子宫切除手术的事,苏王二人并没有和医院上报情况,且未按医院有关规定做好登记,便擅自进行手术。在做完手术后,二人才向其所在医院说明了此次手术的情况。陈某建议廖某也上报一下,毕竟在她们看来这是件好事。廖某考虑到福利院的情况,最终还是向当地民政局汇报了这件事。 
可是,不久后,她们居然收到了一份信函,而这份信函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向当地的残疾人联合会发出的,要求当地残疾人联合会高度关注福利院智障女孩被伤害的案件。她们不愿意相信信函中指的故意伤害是她们让两个女孩接受了子宫切除手术。 她们认为切除子宫可以不让两个女孩受到痛经的困扰,也不会在成年以后别人骗,意外怀孕,并且护理工作也会方便很多,怎么想都是一件好事啊。 苏某和王某也看到了这封信函,她们也无法接受,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了刑事犯罪。她们觉得,做这个手术,是为了满足儿童福利院的要求,这个手术能够减轻女孩的痛经折磨,这属于医疗行为。 
在进行医疗的过程中,她们是已经按照医院规定要求福利院负责人签署了协议,即便女孩们的子宫按照法律规定不应该被摘除,那这也只是一个简单的医疗事故,怎么算得上刑事犯罪。 地方政府在了解到这个案件后,立刻联系了公安局展开调查。在事实确凿后,依法将涉案四人逮捕。人民法院根据四名被告人的陈述,了解了基本情况后,认为四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以案释法两位福利院院长为了护理的方便,残忍地剥夺了两位女孩们生育的权利。而主刀的两位医生也竟然同意了福利院院长的要求,将手术进行下去。他们的行为已经不是简单的道德问题,已然涉及到了刑事责任。 
首先,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残疾人人士并不享有生育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里的妇女并不只是指智力正常的妇女,任何女性都有选择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 由此,四人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了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本案中,福利院的廖某和陈某主观上就是想要切除两位女孩的子宫,以达到她们无法生育,不会因为生理期而给福利院的护工带来麻烦,是希望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是故意。而医院的苏某和王某也是在明知道会发生女孩们子宫被切除的结果,依然配合,进行手术,主观上也是故意。 
在客观上,四人共同推动了手术的进行,造成了女孩们子宫被切除、丧失生育能力的客观结果。子宫作为人体器官的一种,是属于故意伤害的对象。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中明确规定,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是依照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的两个女孩都不满十八岁,子宫属于她们的人体器官,四人摘取这两个女孩器官的行为,并不是出于为了女孩健康的考虑,而是为了一己私欲,因此是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根据第二百三十四条的量刑规定,故意伤害的程度不同,量刑标准也不同。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而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 根据量刑标准,结合本案的情况,四人对两个女孩的伤害级别为轻伤,量刑标准应该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除此之外,本案作为一个共同犯罪的案件,还应该考虑主犯与从犯。根据《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而起到次要作用,例如准备作案工具等属于从犯、帮助犯。 
陈某提出了将女孩们子宫切除的方案,在廖某的同意下,全权负责,联系医生,安排手术,可以说是组织和领导本次犯罪的人员,因此是属于主犯。而其他三人只是推动犯罪的进行,属于帮助犯即从犯。从犯由于在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所以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前提。 综合本案,最终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廖某被判处管制六个月,苏、王二人都被判处管制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