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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没上来不关我的事。”被邓锦杰营救上来的一家三口这样说,而救人的小伙生命永远停留在27岁。 2012年夏季,公园水塘,炎热的天气里人们在公园里享受上一丝的凉意。突然,在公园遛狗散步的邓锦杰听到有人呼救:“救命——”有人落水了。他朝池塘边黑压压围的一圈人跑去,看到一家三口在水中挣扎,他没多想,就跳入水中救人。
落水的人看到有人营救,像看到住救命稻草般,紧紧抓住邓锦杰。不一会,两个懂水性的大叔也参加救援,他们把邓锦杰拖过来的人拉上了岸,等他们回过头,看到的是邓锦杰又往水塘中央游去救人的身影,当时他们可能没有想到,河中死神要带走他。 最后两个人也被救上来了,人们松了一口气,对救上来人施展急救手段并拨打急救电话。然而,还有一个人没有上来——邓锦杰。两个会游泳的大叔迅速跳入池塘搜寻,终于在一处捞到溺水的英雄,因为长时间的救援导致体力不支。
救护车赶来及时对英雄实施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但已无济于事。 邓锦杰的姐姐看到已经没有呼吸,全身湿透的弟弟,大哭不止。被救的一家三口看到因为救他们而溺亡的邓锦杰,万万没想到会这样,他们害怕要承担责任,想要离开这个喧闹的现场,围观群众看到要离开却没有说一句话的一家三口,赶忙企图拦住了他们的去路,“他没有上来可不关我们的事啊。”面对群情汹涌的人群他们喃喃地说道。 
邓锦杰无私救人的事件轰动一时,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哀悼英雄的行动中。邓锦杰因救人而死,邓家人虽然悲伤,但是深感自豪,邓家人希望被救的人能出现在出现,表达对邓锦杰的感谢,以安慰他在天之灵。 后来警方找到被救的一家三口,他们表示邓锦杰的救人是自愿行为,他的死亡不是他们所希望的,此时出现在邓锦杰的葬礼上可能不适合,毕竟邓家人在场。 一家三口终于还是出现在邓锦杰的葬礼上,鞠躬上香,根据工作人员指示磕头后,给邓家人封了一个红包后没有多说什么就匆匆离开了现场。
被营救的一家三口的作为实在令人寒心,而邓锦杰大好年华的生命之花永远凋谢在27岁,留给邓家人无限的悲伤。 以案释法
首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邓锦杰在突发情况下,毫不犹豫跳入池塘后因救人不幸溺亡,一方面其见义勇为精神和救人行为值得肯定和褒扬,倡导了社会积极向善的社会风尚,另一方面本案中没有侵权人,邓锦杰因为救落水的一家三口失去生命,属于法律上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如果邓家人请求一家三口给予补偿,作为受益人的一家三口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其次,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保护见义勇为的人,也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 在这点上,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补偿的规定有很好的体现。当有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对好心人的补偿是一种道德行为,当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无法承担责任时,受益人对好心人的补偿就变成一种法定义务。 因此,面对一家三口逃避补偿的行为,邓家人可以以亲属身份,起诉至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要求补偿的问题。补偿的数额,结合受害人受损情况,受益人受益情况以及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决定赔偿数额。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强调救助人主观上属于自愿救助他人,如果造成损害,可以不承担责任。对于见义勇为,如果在救助过程中造成损害,可以不进行赔偿。 
最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谓自愿是指未受法律上的约束,如果存在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则不会被定义为救助行为,所以我们可以看到生活中有些人对他人施以援手,没有被称为见义勇为。 举个例子,像《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因此,生活中客运的司机对旅客的救助是履行法定义务,就不符合法律上规定的“自愿”,而是在履行职责。其他有法定义务的人群还有现役军人、消防员、执业医师、监护人、成年子女、教育机构等。 
作为普通人邓锦杰对陌生人施以援手,甚至牺牲自己,这是大爱。即使被救者令人心寒,然而邓锦杰的英勇无畏永存人们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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