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砸坏了我的玩具车,给我赔!”
“凭什么,谁让你不听劝告”
都说顾客是上帝,物业面对住户却无法无天,让住户愤怒不已。
某小区业主刚搬进这个新家不满半年,没想到就发生了这样的事,自己三个车位上停放着的玩具车被物业强行毁坏并拖走,事后物业还坚持称自己没错,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业主王先生是一家做玩具车工厂的小老板,家里一共有两个孩子。随着孩子们慢慢长大,家里的房子显得略小了些。
不久前,他购置了一套面积比现在住的房子大两倍的新房,一开始,买房时顺带赠送了一个停车位。
一般来说,一个家庭,一辆车出行一个停车位也就差不多了。但他考虑到两个孩子再长大一点,肯定也是一人要买一辆车的,到时候最少需要三个停车位。于是,他又额外花钱多买了两个停车位。
刚开始,新房在装修时,王先生的妻子王太太去盯装修时曾经跟他提过,她发现自己家的那三个停车位总是停满了别人的车。
但王先生那时并未在意,他想着,反正现在房子也还在装修,还得好一段时间才会住,让别人暂时停一下也懒得管了。
后来,等到房子装修好后,王先生一家开开心心的搬入了新房。
本来,这个新房地理位置好、加上离孩子学校近,一切都是很满意的。但发生了一件让王先生非常闹心的事儿。
王先生每次回到家,自己家的三个停车位总是被停的满满当当,导致自己的车没地方停。每当打电话给车主要求挪车时,要么就是“装死状态”,电话打半天都没人接,要么就是接了也语气不善,搞得像是自己占了别人车位似的。
每天这样搞,天天耽误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好好的心情每天都被破坏。
王先生对此也是苦恼不已。刚开始,朋友建议他给车位装个地锁。
谁知,地锁刚装上不久,也被人轻易的破坏了,自己家的车位依旧被人占的满满当当。
“这可怎么办,总不能每天守在车位里,才不至于被人占吧”
但目前自己暂时只有一辆车,还没有购置新车的打算,去哪弄两辆车来停在车位里呢?
思来想去,他想到了自己的老伙伴—玩具车。
新车没有,但自己可是做玩具车的,玩具车要多少有多少!
于是,王先生让人从公司运来了新款的玩具车,王先生工厂的玩具车大多用来出口,造价都在上万元左右,王先生想着,这也不是普通的玩具车,不至于被人扔了。
没想到,歪打正着的,这个办法真的有了效果。
一连几天,自己家的停车位都没有被人占用。
正当王先生以为这件事情就这么巧妙的解决了时,物业却找到了他。

物业表示,自己收到了小区业主的投诉,说王先生用玩具车恶意占位。王先生当时就表示反驳:“什么叫恶意占位,这是我自己买的车位,我想放什么就放什么!”。
物业方式被怼得话都说不出来。王先生也不以为意,这本来就是事实,自己又没错。
没想到,物业却不依不饶的。
原来,向业主投诉王先生恶意占停车位的人就是之前一直霸占王先生家停车位的住户李某。李某比王先生更早住过来,当时因为买房时预算不够,并没有购买停车位。
一直以来都是把车停在小区外面的免费车位或者收费停车场。住了一段时间后,他发现,有几个停车位一直以来都是空的,不知道是没卖出去还是没人停,反正不停白不停,自己可以先停一段时间,省点停车费。
人呐,就是容易得寸进尺。
停了一段时间后,李某理所应当的把这里当成了自己家的车位。有时被其它住户抢先停了时,还会打电话把人骂一顿,让人挪走。

直到王先生一家搬到新家,他知道这是别人的车位,也没有一点要让出的意思,以至于王先生每次回家停车位都被占了。
看到王先生停放了几辆看起来就很昂贵的玩具车用来占车位,他也不敢贸然行动,就只能给物业施压。
李某以占用其他业主公共通行位置为由,不依不饶的找物业投诉。
物业收到业主投诉也不得不处理,眼见着事情越闹越大。两者之间,物业决定“捡软柿子捏”,平时看起来王先生脾气很好。
于是,干脆一不做二不休将王先生车位上的玩具车毁坏,并直接拖走,想着事后再给王先生赔礼道歉就行了。

可是,哪有人是好欺负的,王先生得知后,一怒之下,把物业这种行为告上了法庭,并且要求物业赔偿六万元经济损失。
【法律分析】这种情况下,王先生能否要回赔偿?
首先,这三个车位本一个是王先生购房时跟房子一起赠送,另外两个是购房时一同买下,在不影响他人的车位的情况下,王先生拥有对自己车位的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5条: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物权法》和《民法典》都有明确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设立或转移。
这里的当事人,即指的开发商和业主,在王先生买房和购买车位时,开发商就已经将车位的所有权转移给了王先生。因此,车位属王先生所有。
而法律并未规定车位一定要用来停放生活用的汽车,因此王先生有权在自己的车位中停放玩具车。

物业对王先生停放在自己车位的玩具车私自损毁,已经违法了法律。
任何财产和物品都有所属权,无论是于公还是于私,在未取得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处置他人的财产和物品,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故意毁灭或者损害公有和私有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行为,将会构成故意毁坏财务罪。
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追诉:
- 造成公有或者私人财务损失金额达到五千元以上的;
- 故意损坏财务三次以上的;
- 结合三人以上公然损毁公有或者私人财务的;
- 其它严重的情形;
《刑法》,规定故意毁坏他人财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将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此次案件中,物业在王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损毁赵先生放在停车位上的玩具车,已经构成了故意损害他人财务罪,王先生可以以此立案要求物业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