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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张先生是一名普通的清洁工,在他的日常工作中,经常会捡到一些奇怪的东西,但他并不在意,有值钱的就收起来自己用一些,有不值钱的就直接丢掉。 没想到这个坏习惯却让他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有一天,他在扫地的时候捡到了一枚戒指,他觉得这并不是一枚真的戒指,没有人会这么傻傻的丢失贵重物品。
但是戒指看起来又十分美丽,所以他打算带回家送给妻子,讨妻子一番欢心。 妻子拿到戒指后十分开心,但是张先生说他是路边捡到的,妻子的脸又晴转乌云了。 但是妻子仔细想想,倒也十分合理,自己的丈夫毕竟只是一名普通的清洁工,并没有这么多钱拿来给他买钻戒讨他欢心。 但是她珍惜这一份情谊,知道他无时无刻都想着他,虽然是一些小东西捡回来送给他,她也十分开心。 
妻子将戒指收了起来,放在了包里,并没有把它当回事,也没有好好保管。有一天,妻子去银行办事情,出来之后钻戒却不见了,妻子也不以为意。 认为这是一个假钻戒,丢了也没有什么关系。但是令她想不到的是,过了几天,张先生却因为这个戒指受到了法院的传唤。 警方经过调查监控后发现,是张先生捡走了这枚戒指。 张先生承认,他确实捡走了这枚戒指,但是是一枚假戒指,他并没有多想,随后状告他的女士拿出了戒指购买时所用的发票,价值4万多块钱,这令张先生十分震惊。 
经过法院的审理,张先生被判处赔偿给这位女士购买钻戒的4万多块钱。 张先生却表示十分不服,自己只是捡到了戒指,把他弄丢了,又不是故意偷的,为什么自己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钻戒的丢失张先生要负责任的话,那么首要责任就应该是女士本身,是他自己先弄丢了钻戒,自己并没有替他保管的义务。 张先生不服,随后提起了上诉。随着二审调查的展开,法院仍然维持了一审的原判。 
张先生迫于无奈,只能赔偿给那名女士买钻戒的4万多块钱,但是自己表示这钱花得十分冤枉,而且了解这件事件的群众中也质疑法院判决是否合理。 毕竟,张先生没有犯什么原则性的错误,也没有主观恶意。 法律分析那么,在本案中,张先生到底需不需要赔偿呢? 张先生觉得是王女士自己弄丢了钻戒,其主要过错是在王女士自己并没有将钻石占为己有,只是不小心丢掉了。
自己承担的责任应该只是一小部分,而丢失钻戒的女士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并不应该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312条规定,所有权人对于遗失物是有权力追回的。 即使是在本案中张先生的这种情况,遗失物有捡到者捡到,但是再次遗失,无法对物品本身进行追回的话,那么拾得者应当对物权所有者进行损害赔偿。 物权所有者的对物的所有权并没有进行变更。 
如果要进行变更,那么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就是拾得者把物品卖给了善意的第三人,那么善意第三人就会获得物的所有权,拾得者应当对物权所有者进行物质赔偿 那么真对承担一小部分责任还是全部责任的?争论有以下分析的几点,虽然财产已经遗失,但是所有权仍然属于失主。 法律一般会将重点保护在物品所有权人的权益上,法律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这样设置也是鼓励人们及时归还捡到的财产。 民法并不是为了保护某一方的利益而设置的,民法是一部私法,是为了协调各个方面的主体的利益的。 
如果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是以大局为重,维护社会良好的秩序为目的。 有些人可能觉得拾金不昧是一种道德上的美德,法律上并没有对此进行强制的规定,那么有这样的想法你就错了。 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拾得者捡到失主遗失的财产时,需要进行归还,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为失主丢失的只是物品本身,并没有丢失对于物品的所有权,而拾得者捡到的只是物品锁本身,并没有得到物品本身的所有权。
除非有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丢失者丢失了该物品超过一年,那么该物品就会自动归为国家所有。 所以我们在此也呼吁大家,如果捡到了物品,应当及时归还,这不仅是一种美德,也是一种强制意义上的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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