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九派新闻此前报道,江西一72岁残疾老太陈秀英与同村居民发生纠纷,后者与丈夫一同找到陈秀英,双方发生争打。其间,陈顺势拣起地上的石头砸向对方,击中一人头部,致其轻伤一级。
该案件经历两次开庭重审与退回补充侦查。2023年7月4日,大余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秀英的行为属正当防卫。7月13日,大余县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判决在事实认定及案件定性方面存在错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刑事抗诉。检方认为,陈秀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陈秀英的辩护律师表示,将坚持无罪辩护,陈秀英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法院一审判决书。图/受访者提供
【1】法院认定正当防卫后,检察院表示抗诉
经法院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1月15日13时许,陈秀英与饶某某在农田因放水洗菜一事发生争执。二人争吵并使用农具相互推搡,陈秀英用农具打了饶某某后腰一下,后在旁人劝说下各自离开。
十多分钟后,饶某某与其丈夫持铁锹和锄头闯入陈秀英侄子家中。其间,陈秀英手持的柴刀被饶某某丈夫打落在地,便顺势捡起地上的石头反击,石头砸中饶某某头部。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陈秀英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与意图条件,且不属于相互斗殴。
法院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秀英捡石头砸向饶某某额头致其轻伤一级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属于正当防卫。
陈秀英捡石头砸向饶某的行为没有泄愤、立威等意图,而是为了防止自身受到侵害,且事发后,给女儿打电话请求报警。因此,公诉机关指控陈秀英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法院的无罪判决,大余县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在事实认定及案件定性方面确有错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双方家属各执一词,冲突两方均住院治疗
此次事件中,双方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大余县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显示,陈秀英被打伤多处,意识模糊数分钟,多处疼痛,约10小时后入院。诊断结果为脑震荡、头皮血肿、多处挫裂伤、皮层下动脉硬化性脑病等12条疾病,此后,陈秀英住院治疗64天。
另一边,饶某某在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6天。临床诊断显示,饶某某额骨凹陷性骨折、左额叶脑挫伤、额部头皮裂伤、头皮血肿、髋周软组织挫伤。赣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饶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陈秀英儿子刘强(化名)不同意检察院抗诉意见。在他看来,72岁的母亲是视力四级残疾人,在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才还手。被饶某某夫妻持械闯入宅院殴打后,还住了64天医院。他不理解,为什么被告上法庭的是自己的母亲。
饶某某的儿子刘东(化名)对九派新闻表示,母亲在农田中被陈秀英按进水塘中殴打,父亲才带着母亲去找她评理,携带铁锹是因为当时正在做卫生。在院中,陈秀英拿着柴刀主动砍向自己父亲,父亲才拿铁锹阻挡。柴刀被打掉后,陈秀英捡起石头扔向父亲,父亲偏头躲开,砸到了母亲的额头。
【3】检方认为两次冲突是连贯整体,向上级法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发文指出,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可能继续实施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要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景,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大余县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案件定性存在错误,陈秀英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
检方在判决书中表示,陈秀英侄子的院子是一个没有院门且直对休闲广场的敞开式院子,饶某某夫妻进入院子找陈秀英评理不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不存在有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故陈秀英防卫的起因条件不存在。
此案还不存在现实、紧迫的危险。证人证言中,饶某某夫妻是一前一后到达案发现场的,当饶某某丈夫被劝阻,饶某某刚到并站在院门口时就被陈秀英砸伤。整个过程中,饶某某没有接近和伤害陈秀英。
此外,陈秀英无防卫意图,陈秀英没有为了摆脱饶某某实施后退、呼救等应急、防御的行为,没有努力避免冲突,只有积极迎打的意图和行为表现。
检方认为,陈秀英和饶某某在农田边发生冲突后,饶某某和丈夫找其评理是前一行为的延续。陈秀英柴刀被打落,捡石头砸饶某某是互殴过程中犯罪工具的变化。双方一直在相互打斗,各阶段的行为是一个连贯且不可分割的整体。综上,检方认为应认定陈秀英犯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