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四川德阳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一篇告诫书。 文中提到, 严禁以牟利为目的消费进行投诉举报, 严禁以知假买假的消费进行投诉举报, 严禁以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 进行投诉举报。 同时, 对于利用投诉举报 进行敲诈勒索、威胁恐吓等 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 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依法追究恶意投诉举报人的责任。 因此, 职业打假人再次引发网友热议, 有的职业打假人致力打假, 有的以非法手段只为牟取私利。 职业打假人是否可以认定为消费者? 如何界定恶意投诉?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王毅律师的专业解读! 职业打假人是否可以认定为消费者? 是否能认定为消费者,关键一点在于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目的是否为生活消费需要。纯粹以获得惩罚性赔偿为目的购买大量商品(食品、药品除外)的职业打假人,不应认定为消费者。如果食品、药品职业打假人购买的食品、药品,只要购买目的并非为生产、经营性用途,应界定为消费者。至于购买的目的是自用、赠与他人,或是为了索赔,均不影响消费性质的认定。 职业打假人虽然主观上存在获得惩罚性赔偿以谋取私利的目的,但是从其行为的社会效果看,有利于遏制不法生产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有利于维护公平交易和竞争秩序,因此不应轻易把职业打假人排除在消费者之外。而且,职业打假人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高度的维权积极性,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力量,如对其行为予以一刀切的否定性评价,则不利于保护市场、保护消费者、保护公众利益。 如何界定恶意投诉? 人民群众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动机与态度无可厚非,但在明知是假货的时候“知假买假”,意图通过惩罚性赔偿为自己谋取利益,实则违反了诚信原则。 目前我国法院针对职业打假行为,关注的首要重点是涉案商品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对于除食品、药品外等普通商品类的打假行为,通常认为职业打假人非正常消费者,其系通过诉讼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因此,对于此类诉讼行为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态度。 而在食品、药品领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明确了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因为食品、药品关系着国计民生,在此情况下,购买者的主观目的在所不问。 因此,虽然上述告诫书中,列举了“恶意投诉”的禁止种类,但其中“知假买假”“获赔再买”等行为并未被法律所明令禁止。如果轻易将“恶意投诉”纳入法律禁止行为,这会很容易误伤正常的投诉行为,一旦消费者的投诉被认定为“恶意举报”,将不利于广大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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