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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男子去世后留下100余万元赔付款,3岁养子由奶奶监护,如今奶奶“走”了,年幼的他该怎么办? 男子离婚4年后家门口捡到弃婴,到民政局办理合法收养手续这名男子叫张博(化名),今年53岁,系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人。 前妻高女士介绍说,2013年12月,她与张博登记结婚,次年举办了婚礼,婚后第4年两人协议离婚,尽管如此,离婚后两人还是居住在一起。 她回忆说,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他俩没有生育小孩,2020年3月的一天清晨,他们自家门前传来婴儿清脆的啼哭声,开门一看,只见一名婴儿被小毛毯包裹着,旁边有一个小奶瓶,“是一名男婴,当时哭得满脸通红,从现场情况猜测,出生时间大约是2019年12月中旬的样子。” 高女士说,他们当即报警称,在门口捡到一名婴儿,后经相关部门同意,暂时抱回家照顾。 2021年4月13日,张博在坊子区民政局办理了合法收养手续,收养人就是他。 高女士称,当初孩子被抱回家至今一直是她在照顾,孩子学会说话时,就叫她妈妈,叫张博爸爸,一家人尽管不富裕,但生活起来还算幸福。
男子上班期间死亡,是意外还是安全事故?家人被指获赔161万元高女士告诉记者,前夫张博在潍坊市昌邑市一个工地上班,“他每隔3天要上一个夜班,平时儿子一直是我在带。”她说,今年2月4日中午12时左右,她突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姓朱,说是张博所在公司的负责人,“他说张博在工地上受伤了,已送到昌邑市柳疃镇中心卫生院,正在抢救,叫我带着孩子去一趟。” 当高女士带着儿子与弟弟赶到那里时,得知张博已被送到了潍坊市殡仪馆,“看到他那一刻,我失声恸哭,顿时瘫倒在地。” 该卫生院的一份院前急救记录显示,张博出事的时间是当天上午11时左右,“张博工作时,工友发现他突然倒地昏迷不醒,呼之不应,遂拨打120。”该医院诊断为猝死。 然而,高女士对前夫的死因提出了不同说法。 她对记者介绍称,事后她了解到,张博和工友施工时,因自来水管道压力过大,堵头飞出击中他上半身,他放在胸前的手机被击得稀烂,她认为是一起安全事故,导致前夫张博死亡。 她说,事发当晚10时左右,她弟弟与张博生前所在的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朱先生谈成170万元的赔付,朱当即支付了她5万元,“第二天,张博哥哥和妹妹等一行人赶到时称,我和张博系离了婚的,说我无权参与赔付事宜。” 此事件中,张博所在公司究竟赔付了多少呢? 高女士说,张博哥哥和妹妹等人与公司谈成的是161万元的赔付,“因此前支付给了我5万,剩余的156万是用现金支付给他们的。” 记者向张博的哥哥求证时,他称“我什么都不知道,我在家带娃不清楚具体赔付金额。” 对其他问题,他不愿意接受采访。 当初负责处理此事的朱先生说,他们确实是与张博的哥哥等人签的赔付协议,“这件事已经处理好了,款项也已经支付给了他们。”但他没有透露具体的赔付金额。 然而,张博公司所在地的潍坊市昌邑市龙池镇一名参与过此事的负责人则称,当初赔付金额是161万元,一位知情律师也告诉高女士,“我反复给你说过,赔付金额就是161万元。” 高女士说,她曾看过双方的赔付协议,上面清清楚楚写的是赔付161万元。 村委会出具确认书称80岁奶奶系3岁孩子第一顺序监护人,老人儿子张某成实际监护人遭质疑据介绍,张博有个哥哥张某,还有一个妹妹,他在家排行第二。 今年2月9日,张博老家所在地的坊子区九龙街道某村委会出具《监护人确认书》称,孩子年幼依法需要监护,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张博之母可担任第一顺序监护人,但因其年事已高且身体状况不佳,张博的哥哥张某自愿担任孩子监护人,并经近亲属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由张某担任孩子监护人。 当天,张某母亲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称,授权儿子张某全权处理张博意外死亡赔偿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代为洽谈赔偿数额并签订赔偿协议等,对张某在处理张博死亡过程中签字确认的文件,“我均予以认可。” 记者注意到,该授权委托书落款处的委托人签名是张某,上面还盖有见证单位即村委会的公章,村委会负责人签名。 对此,3月28日,该村委会出具证明称,因当时情况特殊,张博家人一直未将他的死讯告诉母亲,导致她一直不知情,张博母亲的签名及手印确系儿子张某代签代按。 对此,高女士质疑称,尽管孩子的户口在该村,但他一直没住在村里,自收养起均是她在照顾抚养,认为村委会在未经调查的情况下贸然出具《监护人确认书》系违规行为,遂向当地镇政府、区政府等各级部门反映。目前,此事尚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前夫哥哥和妹妹起诉追讨那5万元,一审败诉已上诉,称孩子奶奶在绝望中轻生潍坊市潍城区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显示,2023年6月,张博母亲和他的养子曾向高女士居住的潍城区法院提起诉讼,称她不当得利5万元。 立案后,张博母亲去世,他哥哥张某和妹妹遂申请以母亲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身份继续参与诉讼,此案中的原告变成张某兄妹俩和张博的养子共3人。 他们诉称,张博意外身亡当天,高女士冒充他的配偶,向张博单位潍坊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索要了5万元赔偿款,并抱走张博的养子,“张博无配偶,故孩子无养母。” 同时称,高女士在与张博和养子无任何法律关系情况下,乘人之危,将孩子抱走并骗取赔偿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高女士返还张博的那5万元死亡赔偿金,同时请求判决被告高女士将孩子归还给监护人等。 该法院审理认为,张博的养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该案民事法律行为,因其法定第一顺序监护人已死亡,现无法确认孩子的监控人,即现无法定代理人能够代理孩子实施该案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张某等3人系该案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且3原告对主张的利益密不可分,故该案张某等3原告可待孩子监护人确认后,另行诉讼解决该案纠纷。 2023年7月31日,该法院裁定驳回了3原告的起诉。 对此,他们对该裁定不服,上诉至潍坊市中级法院,认为孩子的监护关系清楚明确,其法定监护人系张博的母亲,指定监护人系张某,一审法院未查明案件事实,即认定孩子无监护人,并以此为由裁定驳回他们的起诉。 该上诉状透露说,2023年2月23日,该案由潍坊市潍城区法院立案审理,审理过程中,张博的母亲刚刚经历丧子之痛,孙子又被人抱走藏匿,对儿子孙子的思念令她无比绝望,最终服下百草枯,经医院抢救无效去世,“高女士公然侮辱张博母亲全家,上门贴小广告,在村群发辱骂短信,致张博母亲背负极大的精神压力,绝望轻生,她不顾及死者张博的颜面,逼死他母亲,反而想获得张博养子的监护权及抚养费,希望法院依法审理本案。” “高女士在事发时并非张博的近亲属,不是赔偿权利人,她冒充张博之妻冒领他的死亡赔偿款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对该部分赔偿金应予以返还。”3人在上诉状中说,“高女士与孩子之间毫无亲属关系,她拒不归还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合法监护权与被监护权,涉嫌拐骗儿童,她应将孩子归还给监护人。” 同时还说,作为监护人的张某曾通过各种途径打听高女士的住址,她为了不上找找到孩子,带着他频繁更换住址,严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女子获得监护权,起诉要求确认自己系监护人,法院已立案受理将开庭2023年5月9日,高女士居住地的居委会给她出具了一份《监护人确认书》,称孩子当初由她前夫张博抱养后,一直同他俩共同居住生活,由她抚养并共同居住在该辖区。张博去世后,他母亲可担任第一顺序监护人,但经实地调查了解,当时他母亲因年老且近期大病身体不佳,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经充分调查论证,指定高女士为孩子监护人,希望她按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使孩子健康成长。 随即,高女士对该份确认书进行了公证。 5月26日,高女士与潍坊市坊子区民政局等单元鉴定了《孤儿养育协议书》,该局负责高女士监护孩子的基本生活费发放,供养标准是每月1888元,用于教育、医疗、学习、服装或生活供养等方面,促进孩子健康成长,要求她定期汇报资金使用情况,不得将该资金用于其他方面。 记者注意到,潍城区法院当初在裁定书中称,诉讼过程中,高女士提出的请求确认她是孩子的监护人等相关诉讼请求,与本诉之间并非基于相同法律关系,她可以另行起诉。 高女士说,她和孩子不服潍城区法院的一审裁定,已于2023年8月30日以两人名义向潍坊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她在上诉状中称,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应发回重审。 她说,自己才是孩子的监护人,已被相关部门确认,“孩子还是婴儿时,我就和他共同生活至今。” 她介绍说,当初前夫张博因安全事故去世后,孩子一直随她共同生活,这些有照片和视频为证,张博去世后赔偿款被抢夺一空,她要求将属于孩子的赔偿款进行归还。 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判决张某持有的那份由当地村委会出具的《确认监护权书》无效,并依法确认她才是孩子的监护人,要求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取证。 高女士对记者说,“孩子是我的宝,哪怕张某等人不支付一分占据着的张博的死亡赔偿款,我也要把他抚养成人。” 对高女士的上诉状,潍坊市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相关规定的上诉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 据悉,此案近期将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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