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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人民法院作为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落实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努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护航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近日,自流井法院审理了一起由该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位初承办的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件系辖区内首起涉生态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件,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了旁听。
案件详情
2023年3月,被告人邬某、余某某、罗某分别于当月11日、19日、28日相约到沿滩区板仓街道农村狩猎,三人采用头灯照明、使用枪支**的方式非法狩猎野鸡约3只、野兔约3只、疑似斑鸠的鸟类约5只,均被食用殆尽。另外被告人余某某、邬某及张某(另处)、余某甲(另处)于当月18日相约到自贡市沿滩区仙市镇附近,采用同样方式非法狩猎约2只疑似斑鸠的鸟类及2只野鸡,均被食用殆尽。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余某某家中查获非法狩猎的灰胸竹鸡5只。经司法鉴定,灰胸竹鸡属鸟纲鸡形目雉科物种,属“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价值评估为1000元/只。
裁判结果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邬某、余某某、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邬某、余某某、罗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狩猎灰胸竹鸡、野鸡、野兔等野生动物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同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最终,被告人邬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邬某因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前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罗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在自贡市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共同支付生态环境损失赔偿款5000元。
典型意义
在大多数人眼中,非法狩猎罪禁猎的对象应该是国家珍惜、濒危野生动物,例如,朱鹮、穿山甲等,但本案被告人捕获食用的并不是这些,反而是大家日常可见的动物,因此广大群众要提高法律意识,非法狩猎的禁止对象除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外,还包括有益于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要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野生动物作为自然生态系统中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对野生动物资源、地区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平衡造成损害。因此不要在禁猎期非法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捕猎野生动物,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不要触犯生态红线、触碰法律底线,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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