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利益无小事 一枝一叶总关情 遗失钱包看似事小 但对于当事人来说 却是大事、急事,甚至是难事
近日 富顺县公安局民警 帮助辖区群众熊大叔找回遗失现金 用实际行动暖民心 得到群众好评
9月22日上午,富顺县公安局富世派出所接辖区群众熊大叔报警称:自己的钱包在富顺县人民医院不慎遗失,请民警帮助查找。 群众利益无小事。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辅警迅速赶到现场向报警人熊大叔了解情况。据熊大叔称,9月19日上午,他在县人民医院停车场附近不慎将钱包遗失,自行找寻后他找到了钱包,但是包里800元现金却不见了。民警立即对遗失地点周边开展了走访调查,通过调取附近监控,发现了重要线索,确定熊大叔是在医院停车场附近一休息椅上休憩时不慎将自己的钱包掉在了座椅下面,后被一名经过的男子捡走。
(民警调取现场监控发现线索)
由于一时无法确定捡拾男子身份,查找陷入僵局。但民警没有放弃查找,经过大量走访、反复排查,终于确定捡钱包男子身份,随即与其取得了联系。在民警告知情况后,该男子同意交还捡到的820元现金并于9月23日交给了派出所民警。当民警再次联系报警人熊大叔时,得知遗失现金找到的消息,他激动不已。
(民警将遗失现金交还群众)
9月24日上午,熊大叔委托其侄女来到富世派出所领走了遗失的现金,并向派出所民警表示感谢道:“原以为找不回来了的,没想到你们真的帮忙找到了,谢谢你们!”
日常生活中,拾得他人遗失的物品应当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失主)。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如果捡到他人遗失的物品后不小心导致该物品毁损的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移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遗失物,在保管期间产生的合理费用能否要求遗失人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317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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