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姑给我介绍了“女朋友”,虽然全程没有见过面,也没有视频过,但我觉得长辈介绍的肯定靠谱,就抱着结婚的目的与“她”交往,“她”要什么我都会满足……
近日,临沧市云县一女子通过网络聊天平台,假扮侄子女友,骗取大额钱财获刑。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某系被告施某某的侄子,施某某以帮王某某介绍女朋友为由,把自己的微信号推荐给王某某,并使用其他女子的照片作为微信头像,随后假冒其他女子和王某某“谈恋爱”。
“恋爱”期间,施某某先后以父母生病、更换手机等理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63168.34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施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判处施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法官提醒
屏幕相隔、网线相系,真假虚实难辨清。
在信息化时代,网恋型诈骗是一类无孔不入、具有高度迷惑性与严重危害性的典型犯罪。被害人在陷入“情网”后往往不能自拔,丧失基本的判断力与控制力,最终上当受骗,损失惨重。
在通过网络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广大公众要时刻保持清醒与警惕,保护自身信息与财产安全,绝不可轻信陌生人,更不可轻易向其转账汇款。一旦怀疑对方在实施诈骗行为,不论对方以何种“甜言蜜语”或是“海誓山盟”继续诱骗,都要立即停止交谈、绝不转账,并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