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都道歉了,还想要我怎样?”河北,一大妈乘坐高铁出行时因不小心将一名男子价值1.6万元的手提电脑摔坏。可男子要求赔偿时,大妈却理直气壮地说“不是故意的、我已经道歉了,还想要怎样?”但网友却认为,故意的是违法,不是故意的也要赔偿!
(来源:椒点视频)
一男子从山东威海乘坐高铁出差时,带上了自己价值16000元的手提电脑,准备与客户商谈时使用。
可谁曾想,就当男子在座位上打开手提电脑办公时,车厢内的一位大妈因不小心撞到男子的手提电脑,导致男子的手提电脑重重摔到了地上。
电脑上有重要的资料,男子捡起电脑时第一时间就开机看看有没有损坏,可结果却发现磕坏了一个角。
随后男子要求大妈为此作出赔偿,为了证明自己手提电脑的价值,男子随即拿出自己的购买凭证。
可大妈得知手提电脑的价值是16000元后,脸色就变得非常难看,并声称“我已经第一时间道歉了,而且,我又不是故意的,凭什么要我赔偿呢?”
就在双方发生争执时,一名身穿白色上衣、戴着眼镜的男子,上前与手提电脑的主人一直在沟通。
可大妈却不依不饶的在一旁不停的说“都是威海人、这是想干嘛啊你们?”大妈言外之意,是手提电脑的主人是故意趁机“讹”钱!白衣男子听完气愤不已!
现场视频显示,听到大妈上述言论后,白衣男子立即转身对大妈说“你也停一停!”可大妈却并没有觉得自己不对,并想推开白衣男子,离开现场!
白衣男子随即说道“你要干什么?”可此时又有一乘客说道“什么都不干,我就报警!”
白衣男子立即发火称“你咋那么模呢?你说话交流点,不是让你交流了么?我看你事都不少!”
随后白衣男子又指责大妈称“我就告诉你,你也这样,那我找警察行了!
对于这件事情,网友们有不同的看法,但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认为,高铁车厢是公共场所,不适合办公,如要在车厢内用电脑办公的,请购买一等座,那里空间大、人少,不会发生这种事。所以说,双方都有责任,不能怪大妈一个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正常在过道上行走,只要走路时看路,一般就不会碰到别人。即便不是故意的也要赔偿,只是赔偿金额要“酌情”考虑,故意就是违法。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乘客携带手提电脑乘坐高铁出行或者在车厢座位上使用,所以从法律上讲,我们不能认为男子当时具有过错。
其次,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明确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只要车厢内的监控视频以及证人证言,证实是大妈造成男子的手提电脑摔到地上并造成损坏的,那么大妈的行为就将评价为过错行为,且同时还会认定其过错行为与男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注意!民法典第1165条第2款同时还规定,被侵权人自身也存在过错的,应当减轻行为人的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证实男子的手提电脑是大妈造成的损坏,那么即便大妈不是故意的,大妈也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男子的经济损失。至于是全责,还是主要责任,那就要看男子自身有没有过错了。
换而言之,由于高铁车厢内没有禁止在座位上使用电脑办公,所以男子大概率是没有过错责任的。
最后,民法实行是填平原则!具体而言,即便大妈要赔偿男子的经济损失、男子也能提供购买记录证明手提电脑的价值是16000元,但大妈赔偿责任只以实际造成的损失来计算。即电脑的实际维修费用。
也就是说,男子不能要求大妈赔偿16000元,只能要求大妈赔偿其维修手提电脑时所产生的实际费用。
当然,如果大妈是故意的,就不仅仅要赔偿经济损失了,同时还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至于是违法还是犯罪,以损坏的价值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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