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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9月27日至2023年10月13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市民政局,请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工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主要内容
2023年9月,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联合制发《关于发布2023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的通知》(川民发〔2023〕100号),明确自2023年7月起,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为74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为533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为962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为693元/月。
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1〕80号)文件规定,“城乡低保标准=必需食品消费支出+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经测算,城市低保标准为739元/月〔(谷物463元+薯类68元+食用油262元+蔬菜和食用菌861元+肉类1889元+水产品465元+奶类264元+衣着2049元+水电燃料及其他769元+家庭日杂用品368元+个人用品436元+交通费285元+通信服务689元)/12月=739元〕,农村低保标准为540.75元/月〔(谷物497元+薯类100元+食用油236元+蔬菜和食用菌519元+肉类1699元+水产品276元+奶类121元+衣着910元+水电燃料及其他733元+家庭日杂用品318元+个人用品208元+交通费555元+通信服务317元)/12月=540.75元〕。根据这一测算结果和我省规定的低保低限标准,拟将全市低保保障标准调整为:城市740元/月,农村540元/月;城乡特困供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城市962元/月,农村702元/月。以上标准于2023年7月起执行。
感谢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
联系人:邓钱元
电  话:0813-8105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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