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工作受伤引起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年过50的李某与太仓某餐饮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务合同,但在参加公司组织的蛙跳活动中不慎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李某认为,她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餐饮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餐饮公司则认为,李某受伤时并非在提供劳务,因此他们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李某将餐饮公司诉至法院。经过太仓市人民法院的审理,法院认为李某与太仓某餐饮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在这一劳务关系中,太仓某餐饮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对李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还指出,虽然李某在蛙跳活动中受伤,但该活动是餐饮公司为提高员工身体素质、保持工作热情而组织的,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范畴。因此,李某自己也需要对其受伤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餐饮公司应该承担李某受伤的主要责任,并支付相应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8万元。对于李某自身存在的过错,法院也进行了适当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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