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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20 12: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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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四川
质疑供应商:富顺县晟利劳务服务部
联系人:何状志
联系电话:139****1395
收到质疑函日期:2022年1月24日
质疑项目名称:2022年大安区专职文明劝导员采购项目
质疑答复人:自贡市大安区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自贡市大安区清江井巷103号
联系人:欧先生
电话:13909002920
质疑人认为2022年大安区专职文明劝导员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304202100097)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我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于2022年1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及时对质疑事项进行审核,现对质疑事项做出一下回复:
一、质疑事项:
综合评分表中“管理制度、服务方案”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二、质疑事项回复:
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量化”标准没有明确给予解释,更没有确定在评分细则中如何编写“量化”。本项目的评审因素是目前较为主流的评分形式,且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每项评审因素得分情形进行了一一量化。
实践中,通常将“国际知名品牌5-8分”“国内知名品牌3-4分”“国内一般品牌1-2分”,“优、良、中、差”、“科学合理”等模糊含义或区间得分作为未细化、量化的情形。而本项目评分标准均不存在上述问题。
综上所述,本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开展采购活动,不存在“‘管理制度、服务方案’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供应商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自贡市大安区财政局依法提起投诉。
感谢质疑供应商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参与。
自贡市大安区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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