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中午,江苏阜宁县一小学附近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目击者称,一辆白色轿车撞了多名小学生,几分钟后警车和救护车抵达现场。新京报记者从阜宁县人民医院和学校工作人员处得知,事发后有学生被立刻送往医院治疗。(来自:新京报)
在视频画面中,我们看到救护车里挤满了身穿校服的学生,他们的家长在一旁焦急地陪护着。
这些小学生们遭遇了一起令人痛心的事故,他们天真无邪的面容和惊恐的表情让人们感到无比的心痛。
据附近经营餐馆的丁先生介绍,事故发生在上午11点左右,正是阜宁师范学校附属小学香港路校区放学的时间。
当时,他看到一辆白色轿车在校园门口撞到了多名小学生。几个身穿校服的小学生被压在车下,痛苦地叫喊着,周围聚集了不少围观者。
丁先生和妻子见状,立即冲出店外,与其他好心人一起将车抬起,将被困的小学生一一扶出来。
有些孩子被吓哭了,他们无助地站在一旁看着。
丁先生急忙安慰孩子们,并邀请他们到店内坐一会儿。
不久之后,警车和救护车赶到了现场。医护人员对受伤的小学生进行紧急救治,警察则开始调查事故原因。
此视频播出后,引起广大网友热议。
有的网友表示:“学校门口应当原离交通要道,接送车辆和学校无关的车辆要分开。”
有的网友表示:“怎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孩子放学的时候,道路上的车辆都是被隔离开的,不会让车辆和学生混在一起。”
还有的网友表示:“放学的时候人多车多,肯定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对此,从法律的角度怎么看呢?
1、校外发生车辆交通事故,若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追责。
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放学途中,如果学校在组织学生放学秩序上不存在过错,则应当按照平常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确定侵权损害赔偿。司机有责任的由司机承担责任。
2、若学校存在组织学生放学秩序混乱的问题,则应当承担对应的过错责任。
法律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由此可知,如果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没有合理组织学生放学有一定关系,则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责任赔偿的大小与过错程度向对应。即使学校无责,如果有条件,也可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本案中,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的情况,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确认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最终认定学校是否担责,担责多少。至于学校是否给予帮助,则有学校根据事故情况自行决定。
3、丁先生和妻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予表彰奖励。
丁先生和妻子对于放学的小学生并无救助义务,他们看到学生被压车下,能够挺身而出,毫不犹豫地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孩子,他们的行为体现了社会的正义和温暖,也让我们看到了人性的美好。
这起事故也提醒我们校园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孩子们是未来的希望,他们承载着一个家庭的幸福和希望。因此,我们应该更加关注校园安全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孩子们能够安全、健康地成长。同时,也为社会上有责任和爱心的“丁先生”们感到非常欣慰,正是他们的正能量帮助和温暖了身边人!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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