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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江西法院公布一则案例。2023年4月15日凌晨4时许,张某与李某等人在酒吧喝酒之后,在附近路边夜宵摊吃夜宵。张某因没有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李某有时会对其提供帮助。于是张某趁李某醉酒之际,用李某的手机分6次将其微信及微信绑定银行卡内的6.8万元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内。第二天,李某发现微信和银行卡的余额消失不见,通过查看转账记录、收款方,发现是张某所为,但张某表示无法将钱归还,李某便报警。案发后,李某收到张某及其家属赔偿款后,对张某的行为予以谅解。法院经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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