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涉未成年被告人刑事犯罪中,呈现出的家庭教育缺失、监护责任缺位等问题不容忽视。 10月31日,沿滩法院宣判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沿滩法院发现未成年被告人莫某某、被告人杨某某辍学较早、受教育程度较低、行事冲动、法治观念淡薄,二名被告人的监护人均忙于生计,对二名被告人日常生活中暴露出的不良行为未加以及时管教,都存在家庭管教缺失的问题。宣判后,沿滩法院向两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督促监护人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积极引导孩子回归正途。 承办法官在向监护人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时,对监护人进行了教育指导: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引导孩子养成良好的品德和习惯,教育孩子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呵护其健康成长;目前,二名被告人正处于需要重点关爱的特殊时段,监护人的角色和作用不可缺失;监护人要树立“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个课堂,第一个老师”的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监护人收到《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后,意识到了自己的不足,表示今后一定多关心、陪伴、关注孩子成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重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家庭教育由国家支持,社会协同,未成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法官提醒广大未成年的监护人,家庭教育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课堂, 父母应引导孩子从小树立法治观念,培养法律意识,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今后,沿滩法院也会对当事人定期回访,以便促进《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相关内容的落实。 编辑|郑智敏 审核|卢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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